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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社会组织自主性的机制考察--以H市多边合同执行为例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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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郎晓波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7-124,共8页
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总体上面临着宏观激励明显但实际收效有限的发展困境。学界提出了"结构论与行动论"二元理解框架,但尚缺乏从结构到行动的中间变量分析。本文以H市近十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演变为线索,引入&... 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总体上面临着宏观激励明显但实际收效有限的发展困境。学界提出了"结构论与行动论"二元理解框架,但尚缺乏从结构到行动的中间变量分析。本文以H市近十年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演变为线索,引入"剩余控制权"框架延长制度分析的解释链条来考察社会组织自主性机制。从项目形成与合同主体来看,H市采用包含"委托方"、"管理方"和"代理方"的多边合同模式。购买服务的市场化运作逻辑与上下分层的科层执行体系使得多边合同的结构变得复杂,为剩余控制权的形成提供空间。剩余控制权通过合同前期表达信息的能力、中期影响对接的能力与后期改变激励的能力三种具体运作形式对社会组织自主性发挥重要影响,并导致社会组织发展被锁定在较低水平的技术应对层面。未来推进社会组织自主性成长必须要超越技术治理的框架结构,打破上下分层的执行体系,为其发展提供稳定一致的制度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剩余控制权 社会组织 自主性 多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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