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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村协商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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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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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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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领导科学论坛》
2023年第2期97-10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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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农民政治参与视域下的行政村协商治理”(XSP18YBC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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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村协商治理的过程是行政村相关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诉求和参与利益博弈的过程,其基本理念是充分组织发动群众,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动力,让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村域公共事务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行政村治理格局。在行政村协商治理的多元主体中,基层政府要把舵定向,承担起传播协商民主理念、保障农民民主权利、指导制定协商规则的职能,画好协商治理最大同心圆;村级组织要主导实施,通过坚持村党组织对行政村治理的全面领导、确立村民议事机构的决策权威、强化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等方面,找出协商治理最大公约数;基层群众要广泛参与,既能发挥新乡贤在协商治理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又能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在协商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激活协商治理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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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村
协商治理
多元主体
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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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69.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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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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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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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湖南益阳市委党校(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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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Z期60-6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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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4YBA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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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转型期的农村社会,多元治理规则并存,民间法在整个乡土社会根深蒂固。国家法介入农村治理必然会引发民间法的抵触,两者之间既有治理规则的冲突,也有治理理念的冲突。在实际的农村治理中,民间法的治理功能不会消弭,主要有沿袭传统、确认规则的功能,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功能,诠释国家法理念的功能。推动民间法的现代转型,一要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并维护其实施中的权威性,二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认可民间法对农村事务处理的结果,三要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部门对民间法的引导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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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治理
民间法
国家法
规则
法治化
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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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2.82
[经济管理]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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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农村法治化治理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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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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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法律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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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党政干部参考》
2017年第10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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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农村法治化治理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现实冲突(一)传统威权化管理与现代法治化治理的冲突威权化管理借助农村社会血缘、地缘、业缘等各种传统权威,实现村域精英对农村社会的“家长式”控制,摄于干部威权,村民一般居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极少抗争。法治化治理以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为基本特征,强调参与机会均等和结果的可预期性,是农村基层治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农村治理领域,传统威权化管理与现代法治化治理的冲突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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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法治化
治理主体
民间法
国家法
传统权威
农村社会
被动接受
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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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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