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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试论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
被引量: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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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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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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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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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还是信用经济、道德经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状况,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与道德建设的障碍。构筑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势在必行。具体途径有:健全政府诚信机制,推动全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机制,铸造企业信誉形象;创建个人信用机制,打造社会诚信基础;完善信用法制,加强诚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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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法制
政府信用
企业信用
个人信用
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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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45.5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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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略论行政合理原则
被引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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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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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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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7期22-2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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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理原则相对于合法原则要求更高,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其产生的社会效果优于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行政,它是政府行政活动的精细化模式。合理行政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3个问题:一是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注重对法治精神文化基因的培育;二是善于运用相关法律规则,消除行政行为中的"机械化"倾向;三是正确适用行为选择规则,"柔性"执法,权利优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让合理原则在被法律疏漏的空隙间闪烁出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的和谐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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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理原则
法治理念
相关规则
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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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asonable principle
philosophy of law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ehavioral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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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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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物权法中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及其价值
被引量: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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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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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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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44-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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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征收与征用原本是行政法学的概念,但若干时间以来未能对其内涵和区别作出较为透彻的理论解释。《物权法》第一次对征收、征用作出较为科学的法律规定,从而对征收与征用作了明确的区分。正确把握征收与征用的异同,对于制定不同于征用的科学的征收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获得足额的事先补偿、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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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征收
征用
征收程序
事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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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Right Law
levying
commandeering
levying procedures
in-advanc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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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3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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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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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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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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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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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法学界的难题,对其内涵与外延有着种种观点与见解。相对而言,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精神利益等,一般不包含商业利益,但不绝对排除。众所周知,《物权法》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概念类似,属于弹性条款。公共利益的这种属性是由它的特点决定的,研究这些特点对加深公共利益的理解很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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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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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Law
public interests
commerci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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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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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构建政府现代信用机制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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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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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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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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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对诚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用是建设信用社会的关键。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政府现代信用机制,对树立政府信用、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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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信用
信用机制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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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overnment credit
Credit mechanism
Mechanism of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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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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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析美、英两国的法院体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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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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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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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0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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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美国和英国的法律同属普通法系,都是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实行司法独立,但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其司法体制有较大的不同,这种区别集中地体现在两国的法院体系中。美国的法院体系充分体现出司法联邦主义的特点。根据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司法法》,美国人构造出平行运行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两大体系。而英国的法院体系和美国不同,司法权比较集中,不具有美国联邦司法体制的特点,自1876年英国国会制定相关法律后,逐步形成了统一的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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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
美国州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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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merican federal court system
American state court system
British cour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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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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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法、德两国的法院系统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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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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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苏州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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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28-3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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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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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国行政法院
德国普通法院
三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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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France
common court in Germany
a 3-leve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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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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