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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药品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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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芦淑萍
郭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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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北京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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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医院》
2013年第4期45-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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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法的药品临床试验亦有可能对受试者造成损害,发生损害时申办者和研究者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这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但对于药品临床试验的侵权责任性质没有专门予以规定。笔者认为,药品临床试验与临床医疗行为虽然往往都是以患者为对象,但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由于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参与者的地位各异,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区别。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当对受试者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申办者应承担产品责任,研究者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也维护药物临床试验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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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
产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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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rug clinical trial
product liability
liability for medic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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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969.4
[医药卫生—药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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