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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中的职能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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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黄昱铖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9期95-103,共9页
企业合规与纪检监察都是我国目前的热点话题,国有企业内合规与纪检监察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合规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采用不同的合规概念则企业合规的起源不同。我国针对企业的纪检监察走过了一段波折的历史,最终因为《监察法》之制定... 企业合规与纪检监察都是我国目前的热点话题,国有企业内合规与纪检监察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合规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采用不同的合规概念则企业合规的起源不同。我国针对企业的纪检监察走过了一段波折的历史,最终因为《监察法》之制定而走向新的阶段。从企业内部管理与违法犯罪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内的企业合规与纪检监察具有在性质、目的与内容上的一致性。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与企业合规应当拓展其业务范围做到全面监管,并相互学习借鉴对方优势形成互补之势,二者都以构建企业内部合法运营文化为其高级目标。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与企业合规融合发展的经验可以适用于民营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企业合规 监察法 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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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行为定型之争:立场、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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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何秋洁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第8期70-78,共9页
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至今争论不休,主要表现为作为说与第三行为形式说的立场对立。第三行为形式说认为持有具有动静交融的特点,并以自然行为论为基点认为持有与作为、不作为存在本质差异。第三行为形式说的逻辑误区在于持有的静止性特征... 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至今争论不休,主要表现为作为说与第三行为形式说的立场对立。第三行为形式说认为持有具有动静交融的特点,并以自然行为论为基点认为持有与作为、不作为存在本质差异。第三行为形式说的逻辑误区在于持有的静止性特征仅存在于事实评价层面,不具有动静交融的规范意义。持有行为性质的理论进路中,应当重申社会行为论,以实质解释持有的行为性质;应当肯定规范区分论具有优势地位,在规范区分论下,作为与不作为形成二元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判断中,应当从类型化的角度新构“语义表达与前提条件之证成”的双重判断标准。持有型犯罪的罪状呈现的是禁止性规范,持有是背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同时,唯有作为属性的定论方能落实持有型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实践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 作为 行为理论 行为规范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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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总体国家安全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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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邓超越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3期197-219,共23页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与落实,是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参与以及涉外保障人才支撑的需要。然而,面向总体国家安全的国家安...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贯彻与落实,是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参与以及涉外保障人才支撑的需要。然而,面向总体国家安全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要求具备政治定力、国际视野、跨学科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给传统的法治教育和人才培养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应当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强化政治素养,坚持风险导向,建立协同机制,优化学科交叉,拓宽国际视野。具体来说,通过明确培养标准、创新培养体系、多元培养模式、促进教研联动等具体措施,构建富有创新性和科学性的国家安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法治人才培养 法学教育 国家安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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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的法律界定与权能构建——基于数据纠纷典型裁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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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肖湘漓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8-77,116,共11页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 数据产业实践所显现出的数据不能交易和数据商不敢交易之现实难题,要求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权利规则。学术界对数据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存在很大分歧,但实践中数据交易需求正蓄势而发,数据司法保护实践如火如荼。对于数据权的构建,通过观察数据纠纷的司法裁判实况以研究数据权的构建是一个优选路径。数据权的构建首先应当将数据和信息清晰厘清,其次基于司法实务进一步限定数据的内涵和外延,最后根据归纳的数据特征结合现有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建立数据的权利规则。数据权应当包含整体数据的数据署名权、数据完整权、数据处理权以及个体数据的可携带权和数据安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民法典》第127条 平台数据 企业数据 数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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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构造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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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任静 《警学研究》 2022年第4期15-23,共9页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其内涵得以丰富,外延得以扩大,因此该罪的争议问题也就更加凸显,尤其是客观方面中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主观上的认定等突出问题更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以适应当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客观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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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创设、接受与诈骗结果的实现——兼论电信话术营销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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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89-106,共18页
在诈骗罪的传统行为构造中,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实务中将绝大多数电信话术营销当作诈骗处理。首先,诈骗罪的规制范围及其行为构造必须建立在与财产和经济犯罪的体系性解释之上。一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通常存在实现交... 在诈骗罪的传统行为构造中,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导致实务中将绝大多数电信话术营销当作诈骗处理。首先,诈骗罪的规制范围及其行为构造必须建立在与财产和经济犯罪的体系性解释之上。一方面,诈骗罪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通常存在实现交易的主观意愿,盗窃罪则不存在这一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在诈骗罪中,一方的交易意愿落空;在欺骗性经济犯罪中,交易则完全实现,核心问题在于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规定。因此,如果虚假信息与交易标的物的客观真实性无直接关系,而只是涉及标的物的功能,就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其次,欺骗行为必须创造被害人自主、错误交付财物的风险,虚构身份、未来事实并不必然创设诈骗的风险。最后,当被害人存在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类别化的处理。认为非理性被害人也应受到保护的主观标准说,容易造成牺牲社会发展保全不理性交易的后果。涉及标的物性能的欺骗性交易以及对赌性交易,可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犯罪。诈骗罪会借助新的技术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当前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过于泛滥的情况,特别是将电信话术营销一律以诈骗罪处罚的做法值得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欺骗性经济犯罪 交易真实性 社会相当性 风险分担
原文传递
国家责任理论指导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基本构思——以《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基础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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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姗姗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2-91,共10页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广义的专门矫治教育不仅适用于违警未成年人,也适用于触刑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建构离不开国家责任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广义的专门矫治教育不仅适用于违警未成年人,也适用于触刑未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建构离不开国家责任的理论指导。作为一种适用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专门矫治教育兼具“教育性”与“司法性”。为避免专门矫治教育陷入以往“收容教养”和“专门教育”的发展困境,在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基于防止交叉感染及个别化处遇等方面的考量,将专门矫治教育独立于普通教育,并从教育对象、教育类型和教育场所入手,建立分级分类制度。以分级分类制度为基础,结合类型化与体系化思维,从二元方式接收教育对象、设置教育场所三级联动机制、丰富教育内容和完善闭环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责任 专门学校 专门矫治教育 分级分类 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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