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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视角下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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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奔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6-99,共14页
技术中立是科技革命以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因复制技术、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引发的利益冲突中发挥着协调与平衡作用,并暗含技术发展优先的价值倾向。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因为人工... 技术中立是科技革命以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因复制技术、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引发的利益冲突中发挥着协调与平衡作用,并暗含技术发展优先的价值倾向。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因为人工智能模型在技术系统中属于底层技术资源、技术效果具有普惠性,所以模型训练过程中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目的正当性。此种使用既也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在其他著作权保护机制的配合下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在数字作品上设置技术措施来限制自动抓取,以及参考避风港规则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设置合理注意义务来防止人工智能模型被滥用并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最终形成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技术中立 训练数据 著作权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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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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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飞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0-74,共15页
“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是以“数据的实际控制者”为属人连结点来确定跨境数据管辖权的模式,其指向的是跨境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的能够作为证据的各类境外数据。该模式正将跨境数据取证由以“数据本地化”为表现形式的属地原则转向... “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是以“数据的实际控制者”为属人连结点来确定跨境数据管辖权的模式,其指向的是跨境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的能够作为证据的各类境外数据。该模式正将跨境数据取证由以“数据本地化”为表现形式的属地原则转向以“数据控制者”为核心管辖要素的属人原则。基于“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直接向数据控制者调取境外数据的特点,该模式极易引发其与包括我国在内的采用“数据本地化标准”国家之间的数据主权冲突。“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与我国相关程序法和数据保护法相抵牾,而我国阻断法在应对境外数据强制调取时发挥的制约作用有限。我国可尝试采用“以数据本地化标准为主,以数据控制者标准为辅”的策略,在尊重主权差异与国际礼让的基础上,实行对等原则基础上有限度的数据出境。同时,充分发挥阻断法的作用,以消减“数据控制者标准”取证模式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控制者标准 跨境取证 数据主权 证据开示 阻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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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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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飞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0-83,共14页
在数据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以数据资源要素为基础衍生出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权。“数据二十条”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我国在数据确权问题上“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基本立场,以及“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相较于实体法中... 在数据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以数据资源要素为基础衍生出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权。“数据二十条”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我国在数据确权问题上“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基本立场,以及“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相较于实体法中数据确权研究的蓬勃之态,我国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相关的程序法理论研究与法律法规却极为薄弱。一般而言,确认数据财产在流通交易中的权属关系,是数据交易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法要件,执行标的适格则是其程序法要件。就数据财产权的执行模式而言,无论是对于数据财产权的金钱债权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还是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依然是参照传统财产权理论与规范。我国应遵循实体法上的数据确权基本方向,尝试在既有规范与经验的基础上,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规范依据、执行措施的适用、评估与变价、豁免执行,以及整合与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等方面建构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确权 执行标的适格 责任财产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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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纠纷解决的可能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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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6-208,共13页
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自动执行、防篡改等特性,衍生出以“去中心化司法”为理论内核的链上民主自治式治理方式。然而,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法理层面,基于区块链机制设计与博弈论相结合的“去中心化司法”均与传统中心化解纷机... 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自动执行、防篡改等特性,衍生出以“去中心化司法”为理论内核的链上民主自治式治理方式。然而,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法理层面,基于区块链机制设计与博弈论相结合的“去中心化司法”均与传统中心化解纷机制之间存在兼容性难题。在我国语境下,所谓的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依然是以“衍生论”维度的存证为主,极少涉及“本体论”维度的链上原始交易,未曾真正关注链上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为了实现“去中心化司法”与传统中心化救济机制的有效衔接,实质性化解区块链智能合约纠纷,有必要以预防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当事人权利保障为基点,从法律与技术等层面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递进式解纷路径。既尊重区块链的技术逻辑,为链上治理保留一定的自治空间,又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介入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智能合约 纠纷解决 去中心化司法 博弈论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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