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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学术活动年度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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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44-144,共1页
关键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商法典 学术研究 《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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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学术活动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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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90-90,共1页
关键词 民商法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大 学术活动 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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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格权法:过去、现在及未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红教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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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黄绍坤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3-6,F0003,共5页
中国民法典编纂博取世界主要民法典的优秀经验,但又根据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有轨迹,有所突破,创设了中国民法典的自有体系,形成了人格权立法的中国经验,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在民法典中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为世界民法典立法树立了标杆。人... 中国民法典编纂博取世界主要民法典的优秀经验,但又根据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有轨迹,有所突破,创设了中国民法典的自有体系,形成了人格权立法的中国经验,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在民法典中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为世界民法典立法树立了标杆。人格权编以保障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为立法目的,回应时代需求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拥有独立人格权编的中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会对建立在传统五编制基础上的民法典解释适用带来新的挑战,由此需要加快开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解释适用研究,以构建立法和解释上相互促进的中国人格权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编 法律解释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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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之“生前预嘱”规定的基础与方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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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鑫明 《医学与法学》 2019年第3期1-8,共8页
近年来部分社会热点事件使得生前预嘱进入更多人的视线。生前预嘱在我国已有实践,但缺乏相应规范规制,故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当考察生前预嘱条款之合宪性与民法基础,参酌比较法上趋势,宜将之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之生命权部分;民法典的生前... 近年来部分社会热点事件使得生前预嘱进入更多人的视线。生前预嘱在我国已有实践,但缺乏相应规范规制,故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当考察生前预嘱条款之合宪性与民法基础,参酌比较法上趋势,宜将之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之生命权部分;民法典的生前预嘱条款不宜全方位规定,仅对个中关键问题规定即可,且鉴于其实践范围有限、学界讨论积累不足,以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特别法以全面规制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前预嘱 民法典 人格权编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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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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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115-124,共10页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规模侵权 损害救济基金 产品责任 药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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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准殖民地时期(1849-1976年)澳门的民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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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法律史评论》 2014年第1期49-74,共26页
一、问题之提出澳门,虽乃弹丸之地,然其历史进程之波澜壮阔,法制发展之盘根错节,当属全球史中浓墨重彩之笔。1553年,葡萄牙人借曝晒货物之名,凭行贿之举得以暂居澳门,之后在1582年又以缴纳租银和行贿的方式获得澳门居住权。澳门官员的... 一、问题之提出澳门,虽乃弹丸之地,然其历史进程之波澜壮阔,法制发展之盘根错节,当属全球史中浓墨重彩之笔。1553年,葡萄牙人借曝晒货物之名,凭行贿之举得以暂居澳门,之后在1582年又以缴纳租银和行贿的方式获得澳门居住权。澳门官员的一时贪念与疏忽成全了葡人人据澳门的侥幸,往后的400余年,澳门开始卷入全球化的浪潮,澳门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澳门历史 殖民地时期 民法渊源 历史进程 法制发展 葡萄牙人 全球史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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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评析及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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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鑫明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38-53,共16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有所增删修改,其中有的变动使规范臻于完善,有的变动应予修改。二审稿进步之处主要在于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更趋完善、规范体现更为直接。个别语词的调整体现了立法的精细与进步。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在于:增...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有所增删修改,其中有的变动使规范臻于完善,有的变动应予修改。二审稿进步之处主要在于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系更趋完善、规范体现更为直接。个别语词的调整体现了立法的精细与进步。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在于:增补英烈人格权益保护条款、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一般规定、恢复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各具体人格权体系建构中的缺漏拾补。条文中的语义与规范功能重合之处应予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编 人格权请求权 立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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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所致房屋贬值——从既有案例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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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鑫明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6期51-57,共7页
"凶宅"类案件时有发生。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关注"凶宅"概念承认与否、界定标准及相关合同效力,就因"凶宅"而致房屋贬值鲜有关注。基于法解释学,可将"凶宅"发生事实视为侵权行为,由此而生的房屋... "凶宅"类案件时有发生。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关注"凶宅"概念承认与否、界定标准及相关合同效力,就因"凶宅"而致房屋贬值鲜有关注。基于法解释学,可将"凶宅"发生事实视为侵权行为,由此而生的房屋贬值属侵权损害。侵权责任之承担与份额应考察个案的"原因力"加以确定。诉讼中,原告应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主张房屋贬值额,对于尚欠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房屋中介机构等给出的贬值意见,法官应酌情认定贬值额,不应决然否认其意见。对于房屋因"凶宅"而升值,其升值利益应归于房屋所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凶宅” 纯粹经济损失 损害 损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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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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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一峰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95-105,共1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非权利人转让股权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此"参照适用"基于信赖保护之思想,应在信赖责任的框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非权利人转让股权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此"参照适用"基于信赖保护之思想,应在信赖责任的框架下予以展开。其中股权工商登记通过其相对效力要件、强制登记要求、程序法中的推定效力可获得可信赖性。但该可信赖性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在处置规则上应加强信赖责任中可归责性要件的考察,此在德国新引入的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中得到印证。而可归责性的评判需作类型化分析,不同类型下原权利人与第三人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有差异,同时两者可归责性的比较是最终处置规则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信赖责任 可信赖事实 可归责性 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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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侵权行为认定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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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升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34-145,共12页
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干扰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上,应采纳分层、分点的认定方法。首先在统合性标准方面,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共性要件上,应将"理性投资者"理论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虚假陈述行为不仅干扰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上,应采纳分层、分点的认定方法。首先在统合性标准方面,即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共性要件上,应将"理性投资者"理论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并借鉴"有效市场"理论作为公开性之认定标准。其次在类型化标准方面,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类型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如虚假记载,强调的是真实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误导性陈述,针对的是准确性标准;重大遗漏,则针对完整性标准;不正当披露,强调及时性和法定形式性要求。此外,场外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应与场内市场保持一致,无需特别规定,予以区别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陈述行为 理性投资者 认定标准 场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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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怀孕之侵权损害赔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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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私法研究》 CSSCI 2011年第2期24-37,共14页
目次一、问题二、侵害法益之违法性三、损害结果四、过错及因果关系五、结论一、问题错误怀孕(wrongful pregnancy/conception)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医院或药商之过错,导致本没有计划或根本不愿意怀孕的夫妇而怀孕;或由于医院之过错导... 目次一、问题二、侵害法益之违法性三、损害结果四、过错及因果关系五、结论一、问题错误怀孕(wrongful pregnancy/conception)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医院或药商之过错,导致本没有计划或根本不愿意怀孕的夫妇而怀孕;或由于医院之过错导致引产失败而使孩子降生。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因多怀孕和抚养一个孩子而向医院或药商提出损害赔偿之诉[1]典型的情形有:医院提供之避孕措施(如绝育手术失败)[2]。 展开更多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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