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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程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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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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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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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1-17,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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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通常应获得个人知情同意。但这既不能彰显个人的自治,也不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免遭不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实质法治,面临着立法者的认知负担过大、用法者的操作负担过大和构成家长主义干预的困境,故应转向程序法治。哈贝马斯的商谈程序法治理论之缺陷一是所预设的独立于政治系统并能对其施加制约的公共领域未必存在,二是国家法未必能够穿透系统的壁垒而左右它们的运作。更为可取的是采纳托伊布纳的商谈程序法治理论,将政治和法律系统难以把握的问题,下放到其他社会系统和非官方组织进行自我规制和自我立法,并由国家法严格规范相关的程序和组织。为了落实这种程序法治,应由各行业组织主持制定有法律效力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公众代表和专业代表参与制定程序并开放公众参与,并由法院保障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符合国家立法内容、遵守国家法规定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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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知情同意
程序法治
实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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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Rules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al Rule of Law
Substantive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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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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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科学不确定性视镜下环境正义的实现进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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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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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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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6期11-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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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基于生态安全的海岛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HNSK(QN)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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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如何应对科学不确定性所引发的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的一个核心议题。建立在秩序行政基础上的危险防范已无法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追求形式正义的理性工具模式和实质正义的技治主义模式也要向程序正义的商谈裁量规制模式转变。环境正义的实现是一个社会建构过程,须建立风险预防的规制体系,构建双向开放的风险沟通机制,完善协商参与的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融合科学与民主、自由与安全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增强环境公共决策的正当性,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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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科学不确定性
环境正义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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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0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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