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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范围界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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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夏英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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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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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
2013年第1期33-58,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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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2013年社会管理专项课题“当代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立法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编号:IRT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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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国内外既有立法中,关联性、可识别性和系统化处理是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程度大幅提高,若仍以既有标准界定个人信息,将造成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过度膨胀,提高各方主体的守法成本,不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创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一是保护个人尊严,二是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适当增加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考量要素,具体包括信息自身的属性、信息控制者的识别能力、个人信息的用途以及信息主体的身份等,以使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更加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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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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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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