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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化与司法判断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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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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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外刑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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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8-13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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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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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术粗糙与司法观念偏误的共生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用等价解释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难以解决行为类型的定型问题,导致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扩大了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类型。为了去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问题,一方面,立法应具有极可能满足刑法的明确性要求,要基于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的不同特征细化犯罪类型,减少本罪概念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司法评价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应当考虑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空间场合下与行为对象交往和互动的特殊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两个新增犯罪的思路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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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型化思维
行为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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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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