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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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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项益才 《集团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8S期180-181,共2页
我国《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事实上,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也可能是违规者的侵权、欺诈行为... 我国《证券法》第19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原因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事实上,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也可能是违规者的侵权、欺诈行为。在前一种情况下,自然适用《证券法》的“投资者自行负责”规定。但如果损失是由侵权、欺诈行为造成的,投资者理所当然的有权要求获得赔偿。证明存在“投资信赖”是建立证券侵权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诉讼证明责任原则,投资者必须证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他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的,即损失和违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民事赔偿 因果关系 证券侵权行为 证明责任原则 《证券法》 欺诈行为 违规行为 投资者 发行人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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