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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评估中心”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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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毓玺 杨定超 《上海保险》 1999年第8期41-41,共1页
当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给予现场勘查,对事故进行定性、定责;同时当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按《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将事故的物损进行定损估价。定损理赔是保... 当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给予现场勘查,对事故进行定性、定责;同时当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按《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将事故的物损进行定损估价。定损理赔是保险公司的责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行政机关未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无权定损。然而,如今出现行政部门干预保险人职权的行为强制定损(对事故物质损失进行估价),成立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评估中心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法》 机动车辆 现场勘查 定损理赔 保险金 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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