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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刍议“评估中心”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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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毓玺
杨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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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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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9年第8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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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给予现场勘查,对事故进行定性、定责;同时当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按《保险法》规定,由保险人将事故的物损进行定损估价。定损理赔是保险公司的责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行政机关未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无权定损。然而,如今出现行政部门干预保险人职权的行为强制定损(对事故物质损失进行估价),成立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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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评估中心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道路交通事故
《保险法》
机动车辆
现场勘查
定损理赔
保险金
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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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3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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