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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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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军 邓芳杰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1期58-60,共3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通过特定目的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需要站在集团层面判断其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如果发起人向结构化主体转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通过特定目的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需要站在集团层面判断其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如果发起人向结构化主体转让债权的资产质量很高,即使发起人提供较低的增信措施,也可能因为面临所转让债权资产较大的可变回报风险,从而得出发起人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结构化主体 控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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