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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构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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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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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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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3-148,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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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111)
中国法学会专项研究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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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解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表明,三种行使方式都系诉权范畴,即属诉讼职能。其中,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实为一种异议;抗诉案件改判比例极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辩称不符,二审、再审中的抗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为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追诉活动,因定性为监督,造成诉讼法律关系混乱和诉讼职能冲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区分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滋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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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审判
诉讼职能
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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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3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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