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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被引量:2
1
作者 高圣平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9-70,214,共13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随意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法律上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担保能力 担保决策机构 越权代表 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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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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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陶鑫明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2-55,共14页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清偿 “合法利益” 法定债权移转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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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执行异议的规则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被引量:1
3
作者 高圣平 陈南成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3期24-35,共12页
我国实定法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生存权的考量,这一规则不会导致实践中相冲突利益间的严重失衡。为稳定交易预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严格把握:首先,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合同均可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其... 我国实定法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基于生存权的考量,这一规则不会导致实践中相冲突利益间的严重失衡。为稳定交易预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予严格把握:首先,只要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合同均可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其次,商住两用房、车位等不动产只要满足当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的居住需要,则在保护范围之内;再次,买受人尚须证明已实际支付不动产买卖价金。另外,为提供高效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商品房消费者在排除申请人对不动产的执行后,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亦可选择参与拍卖不动产的价金分配,如商品房消费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债权人可再次提起诉讼,以争议标的实现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执行异议 价值平衡 资格认定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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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被引量:17
4
作者 杨立新 扈艳 《财经法学》 2016年第4期39-54,共16页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qu... 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的基础上,广泛借鉴人格权法建议稿的经验,撰写而成,并附加立法理由书,对应当制定人格侵权法,以及设置各个条款的理由逐一清楚说明,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法 建议稿 立法理由 民法典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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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 被引量:3
5
作者 石佳友 刘欢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90-98,共9页
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须借助于公私法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一体化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一千零八条和第一千零九条作为转介规范,可将公法规范中有关人体基因编辑规制的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融入私法体系之中,促成两者在价值上的融贯,较为妥善地调和了两者之间的规制目标,从而实现人体基因编辑领域的公私法协同和规制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体基因编辑 公法规制 私法规制 协同规制 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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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规则——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进一步探讨
6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1-204,共14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追偿权 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 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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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被引量:38
7
作者 杨立新 王竹 +11 位作者 刘召成 袁雪石 曹艳春 张莉 朱巍 王丽莎 朱呈义 陶盈 李佳伦 吴烨 韩煦 王佩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18-45,共28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建议稿 草案 国家法律体系 立法机关 依法治国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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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被引量:85
8
作者 杨立新 杨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6,共13页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工作,于2012年5月23日和24日召开了继承法修改研讨会,对如何修改《继承法》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 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工作,于2012年5月23日和24日召开了继承法修改研讨会,对如何修改《继承法》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27年了,当时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继承法的现代化工作迫在眉睫。修改《继承法》,就是顺应发展,关注民生,更好地依法调整民事主体的遗产流转秩序。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继承法》修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通力合作,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了"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对《继承法》提出了全面的修改建议,表达了民法学者对修改继承法的意见。本刊发表该修正案草案建议稿,以期提出问题,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引发学术上的争鸣和讨论,更好地推动《继承法》的修改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修正草案 建议稿 《继承法》 修改工作 民商事法律 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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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 被引量:52
9
作者 杨立新 张国宏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6-23,共8页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 性骚扰以及规制性骚扰 ,既是一个社会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研究性骚扰和规制性骚扰 ,一方面是要研究性骚扰行为的性质和构成以及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规制性骚扰制度的构建。后者的意义和价值更为重大。世界各国的规制性骚扰制度的历史 ,从一开始就是沿着两个方向发展的 ,一个是以职场的劳动者保护为中心 ,一个是以人的私权利保护为中心。中国特色的规制性骚扰法律制度 ,应当以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为中心 ,保护人的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规制性骚扰 私权利 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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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被引量:86
10
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84-90,共7页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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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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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颖 +1 位作者 俞里江 朱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5-31,共17页
本文不是一篇法学论文,但却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学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它从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际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上总结经验,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形成了... 本文不是一篇法学论文,但却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学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它从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际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上总结经验,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形成了这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方法敢于创新,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这种研究风格和研究方法与《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研究方法相似,作者将其命名为"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是完全有道理的。本刊刊出这部条文式的研究成果,意在鼓励和支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研究方法,倡导注重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研究态度。相信在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本文总结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在指引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我国媒体传播行为,保护媒体合法权益方面,也会发挥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法 侵权法重述 中国媒体 纠纷案件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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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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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6-54,共9页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担保 取回权 登记对抗 超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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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被引量:93
13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17,共13页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时代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全球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 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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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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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2-80,共9页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 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产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的侵权连带责任。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须具备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依照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代言 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 共同侵权 过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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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包地流转的法律表达——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35
15
作者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3-28,共16页
承包地流转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承包地的转让与互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改变,不发生是否设定土地经营权问题,自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章中作出规定,但现行法上对于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中,除了明确受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承包地流转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承包地的转让与互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改变,不发生是否设定土地经营权问题,自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章中作出规定,但现行法上对于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中,除了明确受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之外,其余均应删除。承包地的出租、转包、入股,是使经营主体取得土地经营权,一体规定于土地经营权章。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化的债权,并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承包地的抵押,既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可以是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只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应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以使承包农户不因此失去承包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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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 被引量:4
16
作者 王竹 杨亦楠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4-34,共11页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现权 荣誉权 人格权 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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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对《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则的整理 被引量:25
17
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25-135,共11页
侵权责任的追偿权,存在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以及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的立法中,对于如何确定追偿权,认识不一致,理... 侵权责任的追偿权,存在于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以及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不同形式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特别是在侵权责任的立法中,对于如何确定追偿权,认识不一致,理解不相同,立法规定也有异,缺少统一的见解和对策。事实上,侵权责任追偿权的法理基础,通俗地表述就是"背锅"理论,即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既然是责任人为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背锅",就应当有统一的"甩锅"的规则,这就是追偿权的原理。整理《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规定,可以看到多数规定是正确的,但也有部分规定有待于一步深入研究,旨在提出更好的解决追偿权的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追偿权“ 背锅”理论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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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法典制定 被引量:38
18
作者 王利明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5-17,共13页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加快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既是实现法典化的最佳途径,也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保障。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尽快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并修改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详备、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体系 民法典 法典化 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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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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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2-13,共12页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对于1986年颁行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来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均有了重大的改变。这些创新主要包括:完善了沉默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有关规则,增加了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以显失公平吸收了乘人之危,增加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并对二者采取了区别规定;取消了合同的变更权,增加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采取了新的措辞。这些修订的绝大部分内容,一方面来源于对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总结与吸收;另一方面也源自对比较法经验的分析与归纳。这些内容都体现出立法质量的明显改善,在避免与总则冲突和简单重复的前提下,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当为民法典合同编所体现。当然,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少部分增补,反映了中国立法者的一些独特立法政策考虑,从契约公平或契约效率的角度来看不无争议;其适用效果有待于未来的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合同法 意思表示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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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以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的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3
20
作者 高圣平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7-44,共8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 公示制度 民法典 修改 发达国家水平 企业融资渠道 经济稳定增长 融资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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