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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辩护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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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社会科学辑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90-101,238,共13页
新时代刑事辩护面临革新再造的契机。刑事案件中充斥着海量的电子证据资源,律师群体应当充分挖掘以夯实有效辩护,法学研究者应当突出学术相依以研究辩护升级驱动法治中国建设。电子证据辩护不能被简单理解为证据辩护的具体化,它是以电... 新时代刑事辩护面临革新再造的契机。刑事案件中充斥着海量的电子证据资源,律师群体应当充分挖掘以夯实有效辩护,法学研究者应当突出学术相依以研究辩护升级驱动法治中国建设。电子证据辩护不能被简单理解为证据辩护的具体化,它是以电子证据切入并演进生成出的一种新型辩护形态,具有“契合大数据思维”“呈现积极进攻态势”“实行数字现场勘查”的特色。可以按照其表现形式区分为电子证据小辩护与大辩护两类。前者指的是以“鉴—数(介)—取”体系论、“内容—载体”双联论、理性真实理论为支撑,分别对电子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问题提出抗辩;后者指的是以审查现有电子证据体系、发掘未知电子证据为路径,实施有力的实体辩护、程序辩护、政策辩护及情理辩护等。面向未来,律师群体应当养成精确拷贝、高效审查的专业技能,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制度并消减指控简化的负面效应,以开发数字中国的辩护蓝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大数据 律师辩护 有效辩护 学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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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的检察主导评析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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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奋飞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6-47,共12页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旨的量刑协商带有典型的检察主导特征,表现在程序启动、协商过程、具结结果等诸多方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有被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理有据的,才有望被依法吸纳进量刑建议之中。作为极具中国特色...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旨的量刑协商带有典型的检察主导特征,表现在程序启动、协商过程、具结结果等诸多方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只有被检察机关认为是有理有据的,才有望被依法吸纳进量刑建议之中。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样态,量刑协商的检察主导,虽能契合中国权力本位的诉讼理念和法定主义的职权行使,却大大压缩了控辩双方协商的空间,并可能因检察官无法超越控方立场,从而引发量刑建议的合意性、合理性不足等问题。在关注可能的优化方案时,还应对控辩协商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有不认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真正得以实现,作为主导者的检察官才能有内生动力与辩护方展开协商,并有望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量刑协商制度也才能在中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量刑协商 检察主导 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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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重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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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品新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18-132,共15页
事实重建理论正迎来由人证、物证重建向电子证据重建转型的时代契机。电子证据“场”形态具有数据海量性、信息多元性以及逻辑关联性等特征,与传统事实重建理论相比更具客观可靠性优势。电子证据重建理论以电子证据及其所在介质、转化... 事实重建理论正迎来由人证、物证重建向电子证据重建转型的时代契机。电子证据“场”形态具有数据海量性、信息多元性以及逻辑关联性等特征,与传统事实重建理论相比更具客观可靠性优势。电子证据重建理论以电子证据及其所在介质、转化材料为基础,以案发事实、案后事实为重建对象,以原子主义、整体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系基于传统人证、物证重建理论的深化与拓展。在小数据场中,电子证据以时、空、人的关联性规律,支撑大事表制作、空间轨迹构建以及特定事实还原;在大数据场中,电子证据以系统分层理论、“鉴一数一取”体系、双空间连属关系以及专家智识的介入,确保事实重建的完整性、定向性、准确性、专业性。电子证据重建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司法证明由传统人证、物证(“沉默证人”)向“数字证人”理论研究的转型,启示实践充分利用自动化工具和智能模型助力事实重建工作,以此推动司法证明的数字化、现代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建理论 电子证据 数据场 数字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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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演进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以行政犯本质为核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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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6-159,195,196,共16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 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既是遵从立法修订意图和坚持文理解释的必然结论,又是对污染环境罪之行政犯本质及其体系性地位的恪守尊重,还是遵循罪刑均衡的比例性要求进而实现制裁配置的分配正义的理性自觉。至于过失污染环境行为,轻者由前置法单独归责处理,重者由前置法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法共同惩治,因而"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均不是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的行政刑法所应秉持的教义。而故意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则应区别污染环境罪中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犯和间接故意支配下的结果犯的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犯 故意说 行为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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