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汉斯·凯尔森在其晚年著作《规范的一般理论》中放弃了关于"规范逻辑"有效性的主张,甚至指出,"根本不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许多学者认为,纯粹法律体系因此面临崩毁的风险。那么,"规范逻辑&q...众所周知,汉斯·凯尔森在其晚年著作《规范的一般理论》中放弃了关于"规范逻辑"有效性的主张,甚至指出,"根本不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许多学者认为,纯粹法律体系因此面临崩毁的风险。那么,"规范逻辑"的失效到底会否引致纯粹法律体系的失据?换言之,就纯粹法律体系而言,是否存在一种不可替代的"规范逻辑"?这便是我们所要解答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在纯粹法律体系的范畴内,"规范逻辑"的英文译名应当是"logic of norms",而非"normative logic",它仅在"关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意义上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道义逻辑"保持同一。为了否定"关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有效性,凯尔森首先将"规范逻辑"的两个基本命题——矛盾律与逻辑推断法则——定性为一般形式逻辑在规范中的迁移适用,继而指出这种适用难以为继。但通过解读发现,凯尔森解构掉的实际是"关于‘静态法’的规范逻辑",它的替代性方案——"效力通信"——与依旧有效的"关于‘动态法’的规范逻辑"相配合,可以实现"规范逻辑"的预期功能。由此可知,就维护纯粹法律体系的自足性而言,"规范逻辑"并不具有排他性的地位。展开更多
文摘众所周知,汉斯·凯尔森在其晚年著作《规范的一般理论》中放弃了关于"规范逻辑"有效性的主张,甚至指出,"根本不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许多学者认为,纯粹法律体系因此面临崩毁的风险。那么,"规范逻辑"的失效到底会否引致纯粹法律体系的失据?换言之,就纯粹法律体系而言,是否存在一种不可替代的"规范逻辑"?这便是我们所要解答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在纯粹法律体系的范畴内,"规范逻辑"的英文译名应当是"logic of norms",而非"normative logic",它仅在"关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意义上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道义逻辑"保持同一。为了否定"关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有效性,凯尔森首先将"规范逻辑"的两个基本命题——矛盾律与逻辑推断法则——定性为一般形式逻辑在规范中的迁移适用,继而指出这种适用难以为继。但通过解读发现,凯尔森解构掉的实际是"关于‘静态法’的规范逻辑",它的替代性方案——"效力通信"——与依旧有效的"关于‘动态法’的规范逻辑"相配合,可以实现"规范逻辑"的预期功能。由此可知,就维护纯粹法律体系的自足性而言,"规范逻辑"并不具有排他性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