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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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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20期16-21,共6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解除部队官兵后顾之忧、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国防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想方设法落实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军人配偶 社会保险 个人账户资金 随军配偶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央军委 国务院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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