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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的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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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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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非金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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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7年第9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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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本人在此就其中有关规定,在理赔和追偿工作中的关系及运用谈点体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依本条规定,货运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二年之内,进一步讲,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货损,被保险人在二年之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均有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货损事故的发生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本条规定就值得引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重视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因一旦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必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值得注意的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时效一般均短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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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索赔时效
进口货物
运输保险
被保险人
追偿权
《保险法》
责任方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
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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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4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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