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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
1
作者
陈清秀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3-19,共17页
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台湾地区为因应金融交叉营销之世界潮流,强化境内金融业竞争力,于2001年6月27日制定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简称'金控法'),引入实务上被称为'连结纳税制度'(consoled-ted return,Tax Co...
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台湾地区为因应金融交叉营销之世界潮流,强化境内金融业竞争力,于2001年6月27日制定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简称'金控法'),引入实务上被称为'连结纳税制度'(consoled-ted return,Tax Consolidation)的合并申报制度。依据'金控法'第49条: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境内子公司股份,达已发行股份总数90%者,得自其持有期间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满12个月之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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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从属公司
成本费用
营业费用
法人税
所得额课税
所得税法
母子公司
课税单位
所得课税
法人格
中国台湾地区
营利事业所得税
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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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
1
作者
陈清秀
机构
中国台湾
东吴大学
法学院
中国台湾东吴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中国台湾
东吴大学
财税法
研究
中心
出处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6年第4期3-19,共17页
文摘
一、问题之提出中国台湾地区为因应金融交叉营销之世界潮流,强化境内金融业竞争力,于2001年6月27日制定施行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简称'金控法'),引入实务上被称为'连结纳税制度'(consoled-ted return,Tax Consolidation)的合并申报制度。依据'金控法'第49条: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境内子公司股份,达已发行股份总数90%者,得自其持有期间在一个课税年度内满12个月之年度起。
关键词
从属公司
成本费用
营业费用
法人税
所得额课税
所得税法
母子公司
课税单位
所得课税
法人格
中国台湾地区
营利事业所得税
利息支出
分类号
D91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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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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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系企业连结税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
陈清秀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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