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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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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3年第1期171-193,共23页
前言 2003年9月,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徐世虹教授为主持人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办。研读会的宗旨是:引导初入学术之门的青年学子掌握研读古代法律文献的方法,培养其研读基础史料的习惯,以汇通中... 前言 2003年9月,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徐世虹教授为主持人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办。研读会的宗旨是:引导初入学术之门的青年学子掌握研读古代法律文献的方法,培养其研读基础史料的习惯,以汇通中国法制史史料、史实、史观的治学路径,达到史实认同与意义揭示同在的境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书 睡虎地秦简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 集释 古籍整理 法律文献 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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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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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1-76,共76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将被收或以同罪论;二是妻子先行告发丈夫犯罪可以避免处罚。但以本简所见,“先自告”的优待效力尚未及于因迁而涉及的“包”。65简的“内(纳)奸”,似可解作具体罪名,即在通奸行为实施完成后,引介人构成犯罪。“内(纳)奸”罪的认定以通奸实现与否为基准。联系77简看68简,知人死后、葬前应履行告官手续,由官府对死亡做出确认。其意义在于,经官方确认后的死者,法律主体地位不再存在,与其相关的犯罪责任追究以及收孥都不再成立,故诉讼亦无效。71简可与69简对照理解,体现了量刑轻重受血亲关系影响,即血亲近则相对轻,血亲远则相对重。72简的“谳”有奏报之义,理由一是律文已有相关规定,此无须再规定“定罪”;二是“后子”的爵位或户主继承权经官方认可,一旦被擅自伤害乃至剥夺生命,即非单纯的“擅杀子”,故需要奏报。73简的“城旦黥之”与国家刑罚“黥城旦”的表述差异,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刑罚的掌握,对性质相同的“擅杀子”行为不改变刑罚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主人对人奴具有支配权,人奴即便犯城旦罪也不可能改变身份变为刑徒。74简的“”,本字或可为“辜”,伤义,汉律中既有“伤二旬中死”,也有“辜二旬中死”,语义当同;所谓“辜期”,本质上也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伤情加以保养看护的“伤期”,“保辜”正是在此意义上形成的制度术语。同简的“交论”指“各自分别论罪”,其理据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主体、情节、对象而不同。76简的“牧杀”,是一种位卑者意图杀害位尊者,但未能达成杀害结果的犯罪行为。81简中的“缚”与“尽拔其须麋(眉)”,参照《二年律令·贼律》27~28简所载规定,可理解为将斗殴中的缚人行为视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相斗,而造成他人毛发损伤则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伤”,故量刑为完城旦。82简的“提”应作为量词存在。85简在于确认拔出有鞘兵刃斗殴的法律适用,参照90简斗殴手段的区分,推测有鞘的铍、戟、矛未拔出时类似于殳梃,拔出即为兵刃,比照用剑斗殴论处。89简的“各以其律论之”推测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打者以斗殴论处,二是打人者适用斗殴无疻痏,三是“顾折齿”以斗殴折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折齿的法律责任也存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打人者承担,以斗殴折人齿论处;二是由被打者承担;三是双方均不承担,只以斗殴论处。92简可参汉“无故入人室”律文,但同样的“入人室”情节,牲畜与人有根本不同。法律虽然并非一概禁止“伐杀”小牲畜,但如果杀死的小牲畜的价值达到了法定数额,杀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93简的“不直”与“直”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有时也见于伤害人身犯罪的后缀用语。此种区分未见于律文,也许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决狱者会以某种伦理道德标准而对犯罪动机与行为进行评价。94简之意是,史不同意啬夫“不直”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他与啬夫之间的职务连带关系,故也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100简的“州”字,可取“殊”义,即异、不同;“州告”指首次告不审后,又以不同的事由再次告诉。101简中的“百步”,或指某种不法侵害案件发生后,衡量其他人是否承担救援义务的距离标准。107简的“皆如家罪”,指处理方式同106简中的“家罪”,即本罪不再追究,其家属因本罪而发生的“收孥”也相应消失。108~110简中的“耤”有“假借”之义,“耤葆子之谓殹(也)”,可理解为凭借、依靠葆子的身份而获得刑罚的减轻。又,“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句的回答要点,在于解释什么是应当判处刑隶臣,即对于“有收当耐未断”者,如果他又犯了诬告他人当处刑隶臣之罪,就应当适用刑隶臣。108~110简的排序方案,整理小组与陶安先生各有理据。将原108简中“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一句移到109简中,可从陶安先生,其余或可不做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旦黥之 交论 入人室 不直 当刑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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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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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23-61,共39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谳书》1...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谳书》122~123简中记录了黥城旦讲的妻、子作为收人被卖的情况。121简“定杀”之“定”,或可理解为确定的、实际的,定杀或可释为“按确定的(规定的)方式处死”。121~123简均见对疠者的处置方式,有定杀、迁往疠所之别。124简“捕赀罪”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推测是被捕者未见有暴力拒捕情节,而抓捕者却故意(“端”)使用兵器将其刺杀;对致死者处以完城旦,致伤者处以耐为隶臣妾,其中不无赀罪为轻罪罪人及捕赀罪属于官方执法行为的因素。125简所见“盗戒(械)”是一种施加械具的强制措施,其施加对象包括已决犯,汉简中也有施加于嫌疑犯的记载。127~128简的答问,意在说明如何处置大夫甲这种较特殊的“累犯”。对其赀一盾的判罚,是两次作官府不能合并执行因而加罚所致;对其耐的处罚,亦是由于作官府与耐两种劳役难以合并执行,因而耐吸收了作官府所致。131简答问的主旨是对携带公物逃亡者的盗罪认定及其处罚方式的确定:如其自出则不认定盗罪,追究亡罪;如被官府抓获则认定盗罪,盗罪轻于亡罪则以亡罪论处。132简的“已奔”,指已经登记入“奔书”。“奔书”很可能是记录黔首、刑徒逃亡情况的文书。此外,本条答问涉及刑徒逃亡而自出的处置方式,处置因主体与自出情形的不同而异。133简“公(癃)”或指身份上隶属于官府的癃病人员。守官府的罢癃者逃亡捕得后比照“公(癃)”处罚,或是由于两者都是残疾人员而工作内容相似。135简设问的原因在于,所捕获的罪人同时犯亡罪和完城旦罪,应怎样进行购赏。结合《二年律令·具律》122~124简推断,无论是以完城旦罪人身份逃亡,还是以其他身份逃亡获刑完城旦舂,都是以其实罪(完城旦舂)处理。因此,“捕亡完城旦”以“捕完城旦”购赏,赏金二两与《二年律令·捕律》137~138简所见标准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固买(卖) 定杀 已奔 盗戒(械) 从事有(又)亡 亡完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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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诊式》研读札记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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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2022年第2期66-89,共24页
《盗自告》15简“□□□爰书”,未释三字或为“甲自告”。《□捕》标题未释字或可补为“命捕”。《盗马》22简简首应补“一”,释文作“缇覆(复)衣一”。《夺首》32简“直”为“正面”之意。《迁子》47简简首“敢”字当为46简最末一字,... 《盗自告》15简“□□□爰书”,未释三字或为“甲自告”。《□捕》标题未释字或可补为“命捕”。《盗马》22简简首应补“一”,释文作“缇覆(复)衣一”。《夺首》32简“直”为“正面”之意。《迁子》47简简首“敢”字当为46简最末一字,作“敢=”,释文作“……敢告。’敢告法(废)丘主”。《疠》54简“到□”推测为“到骨”是对四肢部分疮疡深度的描述。《贼死》56简“某头左角刃痏一所”,疑“某”为“其”字,该句与35简“其右角痏一所”类似。60~61简记录被害人尸体到“某亭”和“某里士伍丙田舍”的距离,或与《法律答问》101简所见秦律对“见危不救”的规定有关。《经死》67简“它度毋(无)兵刃木索迹”,释文可作“它完,毋(无)兵刃木索迹”。《穴盗》记载了在罪犯被捕前即对赃物估价,可视为对“命之”即对犯罪逃亡者定罪量刑的预备。《出子》87简“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参何有祖先生考证,应释为“……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己前:以布巾裹”。秦简常见“行为+某前”的句式,表示经手官吏在负责官吏的监督下从事某项事务,既体现了事务的重要性,也反映了职务履行中的责任连带。《亡自出》的“籍亡”,即在逃亡者被捕获或自首后登记、统计其逃亡时间。“籍亡”不仅为追究本次逃亡责任提供依据,也上溯既往,以累积计算的方法追究逃亡罪。“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属于一次逃亡行为触犯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逃亡日数和因逃亡造成的逋事要分别记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封诊式 命捕 它完 诊某前 籍亡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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