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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理论反思——基于12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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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馨 郭旨龙 《犯罪研究》 2024年第1期92-99,共8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两大理论争议:一是该罪是否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二是如何确定该罪的处罚边界,但根本分歧在于对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脱离共犯从属性和对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回答。在观察120份以帮助信...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两大理论争议:一是该罪是否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二是如何确定该罪的处罚边界,但根本分歧在于对帮助行为是否可以脱离共犯从属性和对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回答。在观察120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裁判文书后可以发现,量刑规则说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帮助行为正犯化说和累积犯说不如协作犯罪说更能妥当解释该罪的正犯性;“明知”应指对犯罪活动的概括性认识,但需谨慎适用推定;“犯罪”应指《刑法》分则的行为类型,无须满足罪量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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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何以预防人工智能犯罪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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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4-55,共12页
国家需要及时合理地规范人工智能的风险状态,满足人们的安全信赖。人工智能犯罪主要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三个方面对原有刑法观念和刑法规范产生冲击,需要根据本国刑法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积累进行不断探索,... 国家需要及时合理地规范人工智能的风险状态,满足人们的安全信赖。人工智能犯罪主要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责任三个方面对原有刑法观念和刑法规范产生冲击,需要根据本国刑法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积累进行不断探索,内化生成体系化的预防性规范以应对冲击。人工智能短期内没有可谴责性和受刑能力,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但相关单位成为犯罪的常见主体,应当进行预防性规制设计。犯罪行为当中的实行和参与观念的更新需要接受预防性犯罪化理念的指导,并对商业流程环节和行政把关环节进行预备行为实行化和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考量;然后对客观归责和正当事由进行理论的预防性更新。主观方面的严格责任思路或者说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应当得到重视,甚至只要求对危险行为的责任,从而完善预防性责任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器人 单位犯罪 预防性犯罪化 风险归责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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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理论视角下的数字财产及其刑法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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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0-172,共23页
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新型加密资产和数据等数字财产,大部分研究承认了各个类别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未能就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属性进行一个整体性的阐发。少部分研究认可了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否定了侵犯数字财产... 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新型加密资产和数据等数字财产,大部分研究承认了各个类别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未能就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属性进行一个整体性的阐发。少部分研究认可了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否定了侵犯数字财产该当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未能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合理解释和处理侵犯数字财产的犯罪。从信息理论出发,可以看到,财产是一种信息系统,一种阶层性地记录和传播事物性、财物性、财产性的信息有机体。三种数字财产都可能符合这些财产属性。数字财产的信息理论使数字财产犯罪的刑法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具备可行性。在刑法定性评价上,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数字财产如数据一般不会被获取型犯罪所侵害,但可为毁灭型犯罪所侵害。在刑法定量分析上,应当重视财物性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是对可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进行估算形成的合意。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交换价值意义上的金额标准,还包括更契合使用价值这一财物性本质的数量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数据 加密资产 财产信息体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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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形式合法性 被引量:4
4
作者 郭旨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36,共20页
通信记录数据调取是犯罪打击的重要手段,然而《数据安全法》第35条本身并未完全解决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形式合法性疑问。数据安全立法首先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保留要求。宪法上的通信保护条款的解释结论是,技术通信记录都属于通信秘密的... 通信记录数据调取是犯罪打击的重要手段,然而《数据安全法》第35条本身并未完全解决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形式合法性疑问。数据安全立法首先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保留要求。宪法上的通信保护条款的解释结论是,技术通信记录都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其中内容记录属于宪法保留范围,数据安全立法可以符合该保留;而非内容记录的法律保留需要根据数据调取行为的侵入性来区分是否可以概括授权。数据调取行为其次应当符合"充分的法律框架"要求,即公开性与明确性,可预测性与可保障性。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法律框架应当在法律形式上综合多层级的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内容上实现数据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障和调取程序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秘密 内容记录 法律保留 充分法律框架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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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时代更新 被引量:3
5
作者 郭旨龙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7-98,共22页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的口袋化倾向,体现了计算机犯罪样态从技术性到社会性的时代更新。刑法关注的系统安全和聚焦的数据安全,在罪行结构上形成了开放化的样态。这种开放化转型反映的是刑事规范的利益关注从系统安...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的口袋化倾向,体现了计算机犯罪样态从技术性到社会性的时代更新。刑法关注的系统安全和聚焦的数据安全,在罪行结构上形成了开放化的样态。这种开放化转型反映的是刑事规范的利益关注从系统安全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必然转向。但此种转型方式与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之间呈现原则性冲突。计算机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必须经历时代更新,但必须是刑法其他条款已经明文保护的利益类型。刑法对于犯罪的规范方式,既在于立法上的罪状表述,又在于司法上概括罪状的罪名表述;罪状的明确性和罪名的公平标签效应共同落实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系统干扰、数据干扰的罪状和罪名应当得到体系化的更新。双层社会的风险治理需要先后推出反映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相互嵌入、一体同构态势的罪名标签与罪状表述,实现涵摄多样性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安全 数据安全 刑法基本原则 公平标签效应 社会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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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合比例性
6
作者 郭旨龙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9-55,共17页
通信记录数据调取是打击犯罪、治理社会的重要制度。现行的通信隐私分析框架构建于简单、静态、二元的通信数据结构之上,但其理论假设,即第三人规则,在现代日益复杂的信息技术环境中愈发难以成立。基于内容与非内容数据的法律保护的传... 通信记录数据调取是打击犯罪、治理社会的重要制度。现行的通信隐私分析框架构建于简单、静态、二元的通信数据结构之上,但其理论假设,即第三人规则,在现代日益复杂的信息技术环境中愈发难以成立。基于内容与非内容数据的法律保护的传统区分,与现代通信技术运作中用户数据和流量数据生成、交换和存储的方式日益不兼容,与现代通信中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期待愈发背离,是对通信数据形式和类型的不合理区别对待。未来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化法律框架,匹配阶层化的调取措施以落实实质法治。复杂动态多元的通信数据分类分级结构为隐私分析提供了一个实用的替代方案,即权利干预程度的多阶层对应权利干预必要性的多阶层。该方案足够灵活,可以适应迅速发展的通信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信秘密 第三人规则 镶嵌理论 数据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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