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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的责任配置研究——新《公司法》第226条的解释论立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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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高玉贺 《北方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65-82,共18页
由于违法减资效力规范之缺失,司法实践长期持违法减资“相对无效”之裁判立场,导致公司法上的利益失衡。新《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并确立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双层责任。在解释论上,违反减资决议规范的内部程序瑕... 由于违法减资效力规范之缺失,司法实践长期持违法减资“相对无效”之裁判立场,导致公司法上的利益失衡。新《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违法减资行为绝对无效,并确立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双层责任。在解释论上,违反减资决议规范的内部程序瑕疵与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外部程序瑕疵均会导致违法减资责任。就恢复原状责任而言,股东向公司返还获益之责任应遵循不当得利法的规范原理;为平衡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之利益,应对组织法上的恢复原状责任进行必要限制。就损害赔偿责任而言,需具体识别董监高在减资不同阶段的信义义务,并“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股东对减资程序合法性之注意义务。对于损失范围和责任形态,需结合民法原理进行体系化的、审慎的司法认定,以实现责任制度的正向激励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减资 责任配置 利益平衡 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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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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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朱慈蕴 +9 位作者 赵万一 李建伟 徐强胜 汪青松 曹兴权 樊涛 肖德宇 陈彦晶 朱圆 张丽娟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89-107,共19页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 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曹兴权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三十五条、九十一条、二百条三个条文涉及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公司法修改时应废除认缴资本制公司中的抽逃出资禁止规则,删除上述三个条文,通过出资义务履行规则的解释机制实施法定资本制度的特殊公司贯彻抽逃出资禁止的监管政策。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等提出,我国公司法应当增设“国有公司”一章,明确国有公司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国有公司的出资方式、股权结构等基本规则以及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权力配置、人员构成、责任承担等特别规则,明确党组织是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在国有公司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陈彦晶教授提出,我国法律上缺少对资本公积的具体调整规范,解释适用上的混乱不可避免,公司法修订时应妥善处理资本公积规则,对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一体对待。如果仍保留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两个概念的话,则应将二者在减资、分配等规则设置上一体对待。福州大学朱圆教授提出,介于营利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之间的社会企业设定了营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双重经营目标,有别于传统营利型企业。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营利公司不能直接用来解决社会企业所面临的双重经营目标之间的冲突及其调和,我国的公司法中应专门规定社会企业设立和运营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改 公司自治 股东资格 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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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析英国禁诉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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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英 尚迪 《世界海运》 2012年第3期49-52,共4页
2011年英国王座法庭审理的"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涉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问题,依英国判例,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认为该案应依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去英国仲裁,而中国的收货... 2011年英国王座法庭审理的"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涉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问题,依英国判例,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尼亚加拉海运公司认为该案应依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去英国仲裁,而中国的收货人则认为救助关系不应受运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且已在中国法院起诉。尼亚加拉海运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英国法院向中国的收货人及其保险人签发了禁诉令。就该案案情、禁诉令的效力等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诉令 代位求偿权 管辖条款 并入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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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之研究——兼论其对我国货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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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杰 李伯轩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13年第1期187-214,共28页
在当前的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鹿特丹规则》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而改为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新规定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 在当前的海运实践中,无单放货现象普遍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鹿特丹规则》改变了过去将凭单放货作为承运人一项强制性义务的做法,而改为允许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新规定有其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本文在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加以评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对我国货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以及全面评估《鹿特丹规则》能够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货方 单放货 规则 承运人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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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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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华 《经济》 2013年第8期139-141,共3页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在"我的律师网"支持下,对"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团队通过对2012年发生的数百个典型案例的梳理,通过摆现象、查原因、找规律、想对策的实证研究,从宏观上揭...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在"我的律师网"支持下,对"民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团队通过对2012年发生的数百个典型案例的梳理,通过摆现象、查原因、找规律、想对策的实证研究,从宏观上揭示民营企业家生存状态及法制环境,从微观提出企业家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风险防范 民营企业家 中国政法大学 课题报告 典型案例 研究团队 实证研究 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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