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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
被引量: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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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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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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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3-7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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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权利与权力配置关系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20AZD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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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驰名商标一样的排他能力,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架空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与排他能力相匹配的财产能力,留出“一定影响”的标识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发展空间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然使命。为此,需要对适用中关联性混淆进行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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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联性混淆
经济权力
标识能力
相关市场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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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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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反垄断法中罚款裁量因素的结构性功能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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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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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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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7-5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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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法律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首次修订侧重责任类型的细化,而对罚款裁量问题的关注有所不足。在责任体系构建完成后,细化法律责任的科学性、合理性问题应提上日程。反垄断罚款制度包含高度复杂的结构和程序,在这一结构中基本裁量因素应发挥初步调整与平衡的功能,政策性裁量因素应发挥合理性调整与平衡的功能。但是,通过对我国2021年以来查处的42起违法垄断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呈现结构性功能缺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应有的指导价值。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定裁量因素模糊和“一步式”裁量过程隐形化,因此需要从明确裁量因素适用步骤、细化法定裁量因素类别、确定裁量因素对罚款比率的影响幅度三个方面进行反垄断罚款裁量因素结构性功能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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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罚款
系统结构
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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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nti-monopoly law
Administrative fines
System structure
Discretionary f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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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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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性替代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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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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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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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5-12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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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市场监管中的权力配置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20AZD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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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质性替代标准是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重要判断路径,在探究该标准内涵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的实质性替代标准可以与其进行词源比对,二者存在共同点,也因语境不同而存在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盗用成果行为的规定与实质性替代标准具有保护对象、保护方式和保护原则的相似性,可以为实质性替代标准的适用提供框架参照。在适用结构上,对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判断包括权益基础、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三方面内容。首先,被替代的数据集合必须具备权益基础,这要求数据收集者对相关数据集合进行了实质性的劳动投入和资金投入,数据集合包含实质性数量的数据条目,而无需考察数据收集者收集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数据集合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其次,替代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区分数据使用行为和数据获取行为的基础上,可以分别考察数据使用行为是否缺乏实质性创新,是否未遵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是否不符合职业者的正常行为标准;最后,替代结果产生竞争损害,既损害了数据收集者的核心竞争力,对关涉其生存的关键业务和商业模式造成威胁,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减弱了市场的创新激励作用,违背了效能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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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质性替代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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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bstantial substituti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commercial data
competition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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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124.3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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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收违法所得制度的系统化重构
被引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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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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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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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72-8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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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反垄断法的首次修改并未突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行政罚款的强制性模式,反而因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责任放大了多元救济衔接不畅的问题,加之目前违法所得衡量尺度不一致、“以罚代没”数额拟制不科学等难题,反垄断没收违法所得出现了立法与实践的背离。然而,没收违法所得具有独特的性质、功能和价值,与其他救济措施无法相互替代,具有存在的合理必要性。因此,通过考察世界范围内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适用模式,我国可以采取复用模式替代“并处”模式保证没收违法所得的灵活适用,同时细化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方法并建立垄断违法所得专项资金账户,将违法所得返还受损主体,实现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畅通多元救济措施间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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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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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nti-monopoly law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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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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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完善平台反垄断立法 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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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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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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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
2021年第2期63-6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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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进步,大大地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并促进互联网产业转型。随着互联网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显著以及5G带动的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等助力,预示着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到来。数字经济中,市场的竞争手段、程度、格局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数字聚合增强、平台扩展步伐加快、对下游的约束增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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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行业
数字化转型
人工智能
反垄断立法
产业转型
助力
竞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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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124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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