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李娟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122-125,共4页
女大学生就业环境差、就业难、待遇不平等、遭遇用人单位歧视等问题是我们应该正确面对和理智思考的现实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女大学生自身的因素、用人单位的经济指标、学校的教育科目设置和就业指导、社会相关部... 女大学生就业环境差、就业难、待遇不平等、遭遇用人单位歧视等问题是我们应该正确面对和理智思考的现实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有女大学生自身的因素、用人单位的经济指标、学校的教育科目设置和就业指导、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等。分析各种现象和原因,有助于解决实际中的困难和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女大学生 就业 歧视 学校教育
下载PDF
加拿大魁北克国际私法评析--兼论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完善 被引量:1
2
作者 郑佳宁 金艺海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1-66,共16页
加拿大魁北克国际私法与中国法律适用法均兼具传统与创新的鲜明特色。本文以《魁北克民法典》第十卷"国际私法"为蓝本,按照从一般规则到人法、物法、债法的具体规范的顺序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认为魁北克国际私法在立法体例、... 加拿大魁北克国际私法与中国法律适用法均兼具传统与创新的鲜明特色。本文以《魁北克民法典》第十卷"国际私法"为蓝本,按照从一般规则到人法、物法、债法的具体规范的顺序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认为魁北克国际私法在立法体例、基本原则的规定、冲突规范类型的确立、连接点的选择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等方面,更符合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保护民商事关系中特殊人群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与公共秩序之间平衡的基本观念。同时,在肯定中国法律适用法努力创新的基础上,对其基本制度和相关规则进行了反思与评述,以期有助于中国法官和学者明确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标准,同时也为中国构建开放和现代化的国际私法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冲突规范 魁北克民法典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比较研究
原文传递
发展银行主导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中美金融体系比较为出发点 被引量:3
3
作者 赖达鸣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79-81,共3页
中美金融体系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差别,也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融资方式之间的差别,体现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等方面上。正因为这些差别,在中国发... 中美金融体系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差别,也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融资方式之间的差别,体现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等方面上。正因为这些差别,在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它的特点和考虑的因素,银行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主导 银行主导 多层次资本市场
下载PDF
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 被引量:22
4
作者 易军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26,共14页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自治 政治哲学 消极性 私人立法 谦抑性
原文传递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被引量:5
5
作者 戴孟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4年第5期46-56,158,共11页
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场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当债务人以免除的方式或者在和解协议及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对免除行为或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行... 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场合,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当债务人以免除的方式或者在和解协议及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对免除行为或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当债务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破产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放弃到期债权 撤销权 和解协议 调解书 调解协议 重整计划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