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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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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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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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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2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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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FANEDD2007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CFX01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成果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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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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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人自治
政治哲学
消极性
私人立法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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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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