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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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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陈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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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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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4期43-58,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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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互联网平台属于互联网企业的私有财产。互联网企业是否开放、向谁开放、以何种条件开放、在多大范围开放应用编程接口(API),从而允许其他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服务接入自身开发、运营的平台并分享平台流量,原则上属于私法自治、企业经营自主权与竞争自由的范畴。司法者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秉性,树立自由价值是基础、公平价值是补充的理念,明确创新效率与配置效率的关系,对恶意不兼容条款采取权利本位的裁判路径,谨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企业拒绝开放平台API的行为进行打击。具言之,不能忽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性要件的审查,以利益综合衡量标准客观化地认定恶意要件,工信部相关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或参考依据,无正当理由差别待遇并不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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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互联网平台
应用编程接口
权利本位裁判路径
利益综合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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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licious incompatible
Internet Platforms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Right-based Refereeing Path
Standard of Comprehensive Weighing of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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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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