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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越位”不“缺位”:体育行政监管的法定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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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钢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共4页
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需要体育事业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加强体育行政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体育行政监督”)是实现体... 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需要体育事业有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加强体育行政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体育行政监督”)是实现体育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4条相比1995年《体育法》,在坚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育工作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行政部门 人民健康水平 体育需求 更高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行政监督 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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