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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陈颖诉中山大学案的分析与思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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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CSSCI 2011年第1期217-241,共2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式取得的学位破坏了国家的学位制度,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予以撤销。学位撤销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像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容易自我扩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根据有关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件的分析,认为学位撤销权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撤销学位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二,撤销学位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第三,撤销学位应符合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第四,撤销学位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销 学位撤销权 信赖保护原则 法的安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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