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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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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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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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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15年第2期70-7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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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的战略目标之一,树立了总目标,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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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文明
战略目标
经济发展
法治体系
绿色发展
环保机构
执法不力
国家法治建设
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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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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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完善统计质量制度 打击“数字上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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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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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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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群众》
2020年第7期67-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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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并将其作为构建政府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之一,为现代统计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高质量的数据统计能够更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经济生活的真实面貌,而数字腐败则与此背道而驰。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的最大腐败。如何有效防范惩治数字腐败,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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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治化建设
统计领域
数据统计
统计质量
统计法治
数字腐败
弄虚作假
政府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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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829.2
[社会学—统计学]
D262.6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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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唯物主义法学的基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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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弗·米·瑟雷赫
於海梅(译)
贾丽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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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俄罗斯国立司法大学法和司法权的理论与历史研究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科研机构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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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第6期165-17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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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文章试图展示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其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不会将社会中现有的法仅仅归于国家法。根据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真正的法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并具有客观性。法形式的普遍原则构成客观法的内容,其作为可能的所有合理性而存在。通过三种形式将客观法转变为现实:国家实在法、个体的个人权利和由具体法律关系参与者调整的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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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唯物主义法学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
客观法
实在法
个人权利
具体法
法的原则
法作为可能
真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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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terialist jurisprudence
pragmatic jurisprudence
objective law
positive law
individual rights
legal principles
law as a possibility
re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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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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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非公有制经济的刑法平等保护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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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柏雪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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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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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3期12-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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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财产权的属性角度分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不具有区别对待的意义,所有侵犯财产权且具有刑法保护必要性的行为都属于犯罪,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与侵犯公司、企业财产犯罪的规定应当一一对应。国家工作人员对公有财产的侵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企业财产的侵犯在财产权保护的意义上并无区别,两者之所以在入罪标准及法定刑上有所区别,根据在于两者主体在刑法评判上的意义不同,前者会破坏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信赖关系,故有加重处罚的刑事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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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
平等保护
国家工作人员
财产权
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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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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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专家点评 法律拟制规定可采取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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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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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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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年第3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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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观察本案对于高某某、陶某某行为的定性所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很显然,对于抢夺罪的成立并不存在分歧,真正的观点分歧存在于后一行为的定性,即二人使用耿某某手机、身份证将其银行卡绑定支付宝,消费卡内资金3000余元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作何评价?同时,在对后一行为作出界定后,则需要进一步回答:是构成数罪并罚,还是仅以抢夺罪一罪处罚?这大致有两种分析路径:一是由于后一行为不可罚而认定仅以抢夺罪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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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拟制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十六条
类推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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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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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简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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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朱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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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战略研究所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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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2-1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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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与区域法治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CLL14002)之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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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审前程序是在普通程序中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安排,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前程序可以了解起诉所涉及的证据和控辩双方是否做好了庭审准备。刑事审前程序对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和保障人权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审判管理的优化。我国应重视与完善刑事审前程序,将其作为正式审理的必经程序,将证据开示、证据保全等纳入刑事审前程序,并实现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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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审前程序
审前法官
证据开示
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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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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