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法典》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变迁 被引量:22
1
作者 谢鸿飞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3-53,共11页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法内在体系 担保法的现代化 实质担保(功能担保) 担保法改革
下载PDF
财产的担保能力:限制与扩张 被引量:8
2
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6-76,共11页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 非典型担保 权利质押 权利抵押 新型担保
下载PDF
财产权的公共性 被引量:23
3
作者 谢鸿飞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5期1-18,共18页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用许可等;公法上的公共性包括征收、征用和使用管制。财产权公共性很难通过限缩财产权排他效力建构,而需诉诸“权利束”观念。征用与使用管制规范的区分标准是财产价值受损的程度,我国可参酌市场价格,统一裁决标准。公法和私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均需符合比例原则,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未开发土地的,其私权不应无偿丧失。财产权公共性的密度和强度应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设定。数据资产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可通过将“权利束”改造为“权利树”观念赋权,以权衡各方的数据法益。虚拟财产应界定为财产权,且通常不具有公共性。公共数据应严格界定,以与个人信息权益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社会义务 征收征用 管制性征收 数据确权
下载PDF
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基础、现状和前瞻 被引量:1
4
作者 谢鸿飞 《判解研究》 2022年第2期71-94,共24页
一、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的问题意识“没有一门法律科学——无论是莱布尼茨的理性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耶林的社会和经济法学、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学、哈特的法社会学还是哈贝马斯的规范法学——成功地将法学确立为一门真正的正义科学... 一、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的问题意识“没有一门法律科学——无论是莱布尼茨的理性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耶林的社会和经济法学、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学、哈特的法社会学还是哈贝马斯的规范法学——成功地将法学确立为一门真正的正义科学。”①这一结论若成立,对法学家尤其是部门法学界的从业者不啻当头棒喝。确实,与其他人文与社会科学的从业者相比,法学家对学科的忧患意识往往更为强烈。①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这一质问始终是法学家的心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学 历史法学 法社会学 规范法学 萨维尼 莱布尼茨 耶林 奥斯丁
原文传递
违反刑法的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被引量:6
5
作者 谢鸿飞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0-152,共13页
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 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为刑法禁止等个别情形外,判定合同效力也应以合同法为判断基准,但应兼顾受害人救济和一般预防两种目标,以调和合同法和刑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和违法评价。违反刑法的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形态,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刑民同时评价合同,通常将使行为人承担比合同无效更重的责任,但并不构成双重评价,且可避免相对人不当得利。合同因违反刑法而无效时,《民法典》第157条和拒绝返还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规则均难一概适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主观状态、拒绝救济的后果、违法性与合同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决定具体效果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不法原因 民法典第157条
原文传递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被引量:2
6
作者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1-176,共16页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原文传递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 被引量:32
7
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99-114,共16页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形成垄断。它主要适用于动产浮动担保、未来财产的担保和同类财产的集合担保,不适用于以部分某类动产设定的固定担保。概括描述的充分性至少要明确财产类型和数量,其功能的最大化以声明登记制和区分担保合同与担保登记为前提。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未达合理标准时,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均不成立。当事人以担保人的"全部财产"描述担保财产的,可将其意思解释为成立保证合同。担保财产概括描述发生严重错误将导致担保财产无法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描述的充分性 动产担保 存货担保 描述错误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36
8
作者 谢鸿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3-36,共14页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任,以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对个人承担消极的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后者要求处理者保障第三人不滥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其强度超过普通经营者的安保义务。在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时,下游损害的发生及其类型的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与下游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只对具有社会典型意义的下游侵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因第三人故意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信息处理者对下游损害依不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身份盗窃 安全保障义务 可预见 第三人行为介入
原文传递
合同违约赔偿与法官酌定权的审慎行使——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评析
9
作者 谢鸿飞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9期53-57,共5页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和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权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再审检察建议 期待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赔偿 一物二卖 惩罚性赔偿 物业发展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