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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界分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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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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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湖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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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1期102-11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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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修辞学的司法运用研究"(项目编号11ybb36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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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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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形式
法律渊源
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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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forms sources of law statutory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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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3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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