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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问题与方法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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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20,共11页
《民法典》划定了民法教义学的问题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教义学的想象力,但它将促使中国民法学进一步体系化和细密化。《民法典》解释论可推动通说的形成,且可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安定性。民法学的中国元素并不影响法教义学的体系建... 《民法典》划定了民法教义学的问题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教义学的想象力,但它将促使中国民法学进一步体系化和细密化。《民法典》解释论可推动通说的形成,且可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安定性。民法学的中国元素并不影响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而是本土民法学的重要部分。民法学研究应关注“活法”,尤其是典型案例和交易习惯,并提炼社会事实,将抽象的法规范的适用情形予以类型化。民法教义学特别是其内在体系的形成仰赖其他社会科学,但在形成之后,自足性成为其可欲的目标,往往使其排除其他社会科学。民法教义学不可能也不应拒斥其他社会科学,民法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和多学科的协同研究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念法学 法律历史社会学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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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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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0-143,共14页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构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取决于前者。在传统理论上,两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源于前者是债务人固有的权利,后者系法定继受债权而来。两者不应构成竞合关系,由权利人择一适用,而应一体适用,后者补充和强化前者的效力,这也符合民法典的文义。产生连带之债的合同解除后,在债权人无力履行返还义务时,超过份额履行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应享有追偿权。债务人追偿和代位时行使的债权均为按份债权,其主张或行使担保权时,应区分对连带债务份额的担保与对整个连带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抛弃担保等从权利导致追偿权人无法追偿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偿权也应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法定代位权的范围由追偿权决定,两者的诉讼时效和阻却请求权行使的事由应予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连带债务 追偿权 法定代位权 民法典第519条 请求权竞合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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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土地经营权的赋权逻辑与法律性质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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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26-237,256,共13页
私法配置土地权利的出发点是土地的经济价值,但《民法典》还必须关注土地的公共性、经济性和人文性,调适不同的土地伦理,突出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征。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不能简单套用法教义学,而必须在土地赋权逻辑和土地权利... 私法配置土地权利的出发点是土地的经济价值,但《民法典》还必须关注土地的公共性、经济性和人文性,调适不同的土地伦理,突出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征。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不能简单套用法教义学,而必须在土地赋权逻辑和土地权利行使的框架下分析,土地经营权定性的法效果差异主要体现为权利期限和征收补偿。《民法典》将各类合同产生的土地租赁权统一为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在解释论上最为顺畅,但为凸显"三权分置"的创新意义和强化权利效力,将其解释为物权更佳,且在法理上亦无障碍。权利定性也无需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土地经营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权分置 物权 权利束 土地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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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定解除权的配置机理与统一基础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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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29,共12页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解除权 合同僵局 任意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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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变迁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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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3-53,共11页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法内在体系 担保法的现代化 实质担保(功能担保) 担保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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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担保能力:限制与扩张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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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6-76,共11页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 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 非典型担保 权利质押 权利抵押 新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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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公共性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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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5期1-18,共18页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用许可等;公法上的公共性包括征收、征用和使用管制。财产权公共性很难通过限缩财产权排他效力建构,而需诉诸“权利束”观念。征用与使用管制规范的区分标准是财产价值受损的程度,我国可参酌市场价格,统一裁决标准。公法和私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均需符合比例原则,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未开发土地的,其私权不应无偿丧失。财产权公共性的密度和强度应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设定。数据资产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可通过将“权利束”改造为“权利树”观念赋权,以权衡各方的数据法益。虚拟财产应界定为财产权,且通常不具有公共性。公共数据应严格界定,以与个人信息权益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社会义务 征收征用 管制性征收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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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基础、现状和前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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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判解研究》 2022年第2期71-94,共24页
一、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的问题意识“没有一门法律科学——无论是莱布尼茨的理性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耶林的社会和经济法学、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学、哈特的法社会学还是哈贝马斯的规范法学——成功地将法学确立为一门真正的正义科学... 一、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的问题意识“没有一门法律科学——无论是莱布尼茨的理性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耶林的社会和经济法学、奥斯丁的功利主义法学、哈特的法社会学还是哈贝马斯的规范法学——成功地将法学确立为一门真正的正义科学。”①这一结论若成立,对法学家尤其是部门法学界的从业者不啻当头棒喝。确实,与其他人文与社会科学的从业者相比,法学家对学科的忧患意识往往更为强烈。①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这一质问始终是法学家的心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学 历史法学 法社会学 规范法学 萨维尼 莱布尼茨 耶林 奥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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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刑法的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被引量:6
9
作者 谢鸿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0-152,共13页
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 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为刑法禁止等个别情形外,判定合同效力也应以合同法为判断基准,但应兼顾受害人救济和一般预防两种目标,以调和合同法和刑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和违法评价。违反刑法的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形态,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刑民同时评价合同,通常将使行为人承担比合同无效更重的责任,但并不构成双重评价,且可避免相对人不当得利。合同因违反刑法而无效时,《民法典》第157条和拒绝返还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规则均难一概适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主观状态、拒绝救济的后果、违法性与合同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决定具体效果的做法更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不法原因 民法典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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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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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1-176,共16页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 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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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损害”——兼论风险社会中损害的观念化 被引量: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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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21-37,共17页
个人信息上承载了不同主体的各种法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宜界定为利益,以限缩其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排他权能,调适法益冲突。个人信息侵权也应界定为违反保护性法规的侵权类型,以引入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和保护范... 个人信息上承载了不同主体的各种法益,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宜界定为利益,以限缩其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排他权能,调适法益冲突。个人信息侵权也应界定为违反保护性法规的侵权类型,以引入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和保护范围的限制,实现诸法域体系的融贯性。私密信息泄露适用隐私权侵权规则,若发生下游损害的,泄露者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承担责任;敏感信息泄露时,未发生下游损害的,受害人也可请求赔偿因焦虑产生的精神损害和风险损害,即为预防损害支付的费用。在个人信息、环境生态等领域,有条件承认预期侵权制度,肯定未来被侵权的风险构成法律上的损害,并基于精算规则予以赔偿,能使侵权责任法动态适应现代风险社会和复杂社会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泄露 侵权损害 损害的确定性 预期侵权 损害的观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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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个维度:世界、中国和时代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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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1-76,共16页
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 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分,私法自治的手段未尽多元。在中国维度,《民法典》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需求,护持了固有文化观念,提供了国家与社会沟通的紧密渠道,但对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制度回应尚欠周全。在时代维度,《民法典》彰显了后工业社会的特色,回应了信息科技和生态破坏的挑战,为特别法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畛域界分略有疏失。《民法典》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建构国和民的融洽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其有效践行尚需司法和学说协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私法自治 私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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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的惩罚性及其合理控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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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3-98,共16页
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 定金在我国交易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其在理论上的受关注度不成比例。定金不是物上保证,也非独立的金钱担保,它和违约金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定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定位,为法律调控定金责任提供了逻辑前提。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责任的惩罚性色彩通常比违约金责任更浓厚。我国《民法典》对定金责任的三种适用控制都存在问题:将定金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且实务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有时使定金责任对违约补偿不足,有时又远高于违约损失;仅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与契约自由扞格,亦无法与定金的现代运用场景相匹配。定金与违约金功能的高度相似性决定了定金责任应类推适用违约金酌减规范。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赔偿约款确定的是第二次合同义务或转化义务,而非违约责任,通过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可限制其惩罚性,由此可统合各类违约赔偿约款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金罚则 定金责任 违约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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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规则适用与冲突化解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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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20,共18页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 实质担保观以经济和功能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真意判断合同是否为担保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担保物、债权人权益是否为担保权益,并借助公示制度辅之以通知制度消除表面所有权和隐形担保。它扩大了担保类型,但对担保权益的认定无视当事人的意思,可能有损契约自由。它与形式担保观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区分担保类型尤其是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及如何界定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债权人的权利。《民法典》以形式担保观为基础,维持了担保物权的法定类型并区隔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但同时为实质担保观预留了较大的适用余地和解释空间。两种担保观对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不同,且法律效果多有差异,但体系化地适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范可缩小两者的差异。对动产价金债权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和效力应作相同法律评价,债权人的权利和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可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确定的担保物权竞存一般优序规则。一般优序规则也适用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的竞存。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适用应尽可能趋同,尤其是其实现期间和优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担保 实质担保 所有权保留 融资租赁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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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变革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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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19,共17页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动产抵押 价金债权抵押权(PMSI) 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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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及其充分性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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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99-114,共16页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是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它以动产抵押的兴起为契机,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保护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降低其诚信风险,但可能造成在先担保权人对担保人的全部财产形成垄断。它主要适用于动产浮动担保、未来财产的担保和同类财产的集合担保,不适用于以部分某类动产设定的固定担保。概括描述的充分性至少要明确财产类型和数量,其功能的最大化以声明登记制和区分担保合同与担保登记为前提。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未达合理标准时,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均不成立。当事人以担保人的"全部财产"描述担保财产的,可将其意思解释为成立保证合同。担保财产概括描述发生严重错误将导致担保财产无法识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描述的充分性 动产担保 存货担保 描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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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信息侵权下游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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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3-36,共14页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 第三人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处获得个人信息后,其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隐私权、生命权、社会歧视等人格权益损害和财产权损害。受害人诉请损害赔偿的基础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及个人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托关系,在我国法上宜限定为侵权责任,以平衡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信息处理者对个人承担消极的和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前者要求处理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后者要求处理者保障第三人不滥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其强度超过普通经营者的安保义务。在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对下游损害承担责任时,下游损害的发生及其类型的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信息处理者的行为与下游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只对具有社会典型意义的下游侵权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因第三人故意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信息处理者对下游损害依不同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侵权 身份盗窃 安全保障义务 可预见 第三人行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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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与法官酌定权的审慎行使——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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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9期53-57,共5页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以下简称“检例第156号”)虽为常见的“一物二卖”案,但涉及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和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酌定权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再审检察建议 期待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赔偿 一物二卖 惩罚性赔偿 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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