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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的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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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广东财政》 2003年第10期23-24,共2页
凡是平等主体的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发生纠纷的,原则上都适用一般商事合同的四大解决途径: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一个“... 凡是平等主体的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发生纠纷的,原则上都适用一般商事合同的四大解决途径: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法》 中国 司法救济 财政支出 供应商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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