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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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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仁真
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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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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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77-8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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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21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JD82000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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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相互承认是欧盟金融服务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各成员国共同作出承诺,以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成员国的金融监管规则,对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本国市场并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由母国予以承担。其基本精神是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进管制竞争,从而自发地形成最优的监管标准。相互承认原则的确立与欧共体金融业一体化方法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其普遍推行也是这种新的一体化模式成功运用的结果。就制度设计而言,相互承认原则具有不完整性;就实施效果而言,其在促进管制竞争、实现服务自由方面的价值目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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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金融服务法
相互承认
管制竞争
服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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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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