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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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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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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期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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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5年第3期522-537,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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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期货市场本质上是一个法治市场,专门的期货立法是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提升市场发展层次和水平的关键。与近年来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建设仍亟待加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监管规则体系,但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侧重于对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法律层面的《期货法》一直没有制定出来。《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期货市场立法过程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研究《期货法》的调整范围,重点就是要明确《期货法》调整和规范哪些法律关系,厘清《期货法》与《证券法》关于"证券衍生品"的调整边界,明确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原则,从而实现《期货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调整范围上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调整上的交叉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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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整范围
期货交易
证券衍生产品
场外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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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justment Range
Futures
Securities and Derivatives
OTC Deriv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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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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