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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私募基金“老鼠仓”行政处罚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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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巩海滨
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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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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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74-8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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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私募基金'老鼠仓'在行为手段、行为后果、违法性等方面无实质区别,二者法律责任不应有较大差异。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罚则差异巨大,私募'老鼠仓'处罚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现行私募'老鼠仓'罚则规定的违法成本畸轻,私募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一方面,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罚则,严惩私募'老鼠仓'行为;另一方面,尽快完善相关行政立法,统一公私募行政量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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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募基金
老鼠仓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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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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