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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质)押登记中“权利设定期限”的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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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强 《国际金融》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1-61,共1页
抵(质)押担保,是防范授信风险、落实债权最直接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要让双方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就必须到有关登记... 抵(质)押担保,是防范授信风险、落实债权最直接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要让双方的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就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第四十二条中所列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设备及其他动产。涉及的登记机关为国土,房管,林业,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第七十五、七十六条规定商标、股票、票据等权利用于质押,须到相应管理部门登记。抵(质)押担保包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授信风险 “权利设定期限” 中国 《担保法》 《合同法》 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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