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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如何理解储蓄利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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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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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银行洪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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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1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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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对银行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近来笔者经常遇到一些储户前来咨询,可见,社会上仍有相当部分人对开征利息所得税还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不少的误解。现就储户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加以整理,以期通过贵刊向社会加以广泛宣传。 一、如何理解开征前的存款利息不征税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1999年12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个人所得税。很多人以为凡在开征日前存入的存款所孳生的全部利息均不纳税。显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以开征日1999年11月1日为界,凡开征日以后产生的利息都要纳税,这当然“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了。关键是,开征日前后办理的存款其纳税办法是不同的。老存款从开征日第二天起产生的利息收入才需要纳税;新存款则全部存期的利息所得都应纳税。当初的保值存款与此类似,虽然老存款也按规定保值,但其享受的保值贴补就是从执行日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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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储蓄利息
税率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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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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