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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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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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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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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第4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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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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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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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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