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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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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恒 陆艳 《广东法学》 2004年第1期12-17,共6页
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的选择管辖制度模式。... 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的选择管辖制度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运行,这一管辖模式仍然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目前这种局面,有必要重新对复议管辖制度进行探讨。现行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部门管辖存在的不利影响无法消除;二是选择管辖的制度设计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实施效果有限;三是“自我管辖”制度违反古老法谚。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二、在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上应该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两点调整:取消选择管辖、缩小自我管辖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管辖制度 中国 自我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模式 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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