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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司法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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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安 《楚天法治》 2024年第4期230-232,共3页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以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前提,不宜强制履行。无论消费者因何种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抗辩均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消费者系违约解除的,在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由经营者退回剩余未消费价...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以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前提,不宜强制履行。无论消费者因何种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经营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抗辩均不会得到支持。如果消费者系违约解除的,在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由经营者退回剩余未消费价款;如果系经营者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者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的,由经营者退回全部未消费价款,或者扣减部分成本后退回剩余未消费价款。经营者提供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必然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合同解除 人身专属性 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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