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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核心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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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瑞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3年第2期110-144,共35页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核心条款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首先是激励约束不足,包括有限合伙人对管理权的干预、跟投机制争议以及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力度问题;其次是受信义务规范缺失,包括强制性受信义务规范缺失以及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核心条款目前面临的现实困境,首先是激励约束不足,包括有限合伙人对管理权的干预、跟投机制争议以及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力度问题;其次是受信义务规范缺失,包括强制性受信义务规范缺失以及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时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是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保护不足,主要表现在知情权的范围不明确以及知情权行使方式的缺失。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核心条款的完善路径在于,一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内容,逐步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条款,建立有弹性的薪酬激励机制,对跟投机制进行创新,并完善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机制;二是完善受信义务规范,包括对受信义务范畴和主体的明确;三是加强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保护,主要从强制性规范和自治性规范两方面对知情权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合伙 私募股权基金 核心条款 合伙人保护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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