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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被引量:
10
1
作者
杨大可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3-15,共13页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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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事会
履职障碍
德国经验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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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德国股份法规范中的董事守法义务
被引量:
3
2
作者
杨大可
《法治社会》
2022年第3期117-126,共10页
守法是董事履职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亦被德国学界视为董事义务之基础。在确定董事对公司的机构义务时,德国学界通说认为应适用所谓的守法义务。大多数董事义务旨在督促董事促进源于公司目标的公司利益或借助资本保护规则为公司债权人提...
守法是董事履职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亦被德国学界视为董事义务之基础。在确定董事对公司的机构义务时,德国学界通说认为应适用所谓的守法义务。大多数董事义务旨在督促董事促进源于公司目标的公司利益或借助资本保护规则为公司债权人提供切实保护,而守法义务作为董事义务的特殊形态专注于在内部关系中保障第三人利益,旨在保护公众对公司守法的期待利益。但从文义、历史、体系及目的解释层面均无法为守法义务的推导和论证提供有力支撑。在需要对机构成员施加行为规制的场合,德国法律规范均已设置个人外部义务,现行问责机制并无漏洞。援引董事的一般义务,特别是目标实现与损害预防义务,并运用更具说服力的法教义学方法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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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守法义务
内部与外部关系
推导与论证
目标实现与损害预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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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法学教育的德国经验:发展、革新与启示
被引量:
1
3
作者
杨大可
《中德法学论坛》
2020年第2期137-151,共15页
中国法学教育的积弊需要深刻改革方能根除。拥有先进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德国法学教育值得关注和理性借鉴。经过改革,目前德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能力"为主要目标,并将培养律师等法律职业纳入目标体系。德国法学教育以先理论后...
中国法学教育的积弊需要深刻改革方能根除。拥有先进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德国法学教育值得关注和理性借鉴。经过改革,目前德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能力"为主要目标,并将培养律师等法律职业纳入目标体系。德国法学教育以先理论后实践的"双阶式"教育框架为指引,始终贯彻由大学教育、实习训练和国家考试组成的"标准法律人"培养模式。德国法学教育重视基础部门法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的塑造,课程设置由讲授课、案例分析课和研讨课组成。两次国家考试全部为主观题并以案例分析为主,答题全过程有严格的格式、结构和论证要求。在其中的见习期要求学生在不同法律实务领域完成特定时长的工作训练,逐渐熟悉和掌握处理实务的方法和经验。在"博洛尼亚进程"的推动下,德国正在推行学制、学位制改革,法学专业的落实情况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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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法学教育
法官能力
标准法律人
博洛尼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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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
被引量:
27
4
作者
杨大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8-98,共11页
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
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德国即将率先完成此项工程。反观我国,由于现行公司法规范仅从监事候选人的"履历污点"角度对其消极任职资格提出要求,而未对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和丧失给予必要关注,因此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仍然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以及来自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实现"监事独立"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德国此次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确定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越发困难。是故,有必要对德国目前开放性的监事独立性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期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之路指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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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份法》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监事独立性
利益冲突
原文传递
题名
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被引量:
10
1
作者
杨大可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
中德
(
国际
)
经济法
研究所
出处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3-15,共13页
基金
2021年上海市社科规划年度课题一般项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背景下国企内部监督机制重构研究”(2021B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我国,监事会自设置以来始终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虽经不断努力完善,但效果不佳。学界逐渐产生将之取消或转为选设机构的声音。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监事会履职障碍原因的误解。监事会必须继续并长期存在。因此应主要从监事会有效履职的全面制度保障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完善路径的探寻须以确定监事会履职障碍的根本原因为前提。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例如监事选任机制、信息权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以及公司机构在合规审查中的职权与分工等,可资借鉴。
关键词
监事会
履职障碍
德国经验
公司法修改
Keywords
board of supervisors
obstacles to performance
German experience
amendment to the corporate law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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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德国股份法规范中的董事守法义务
被引量:
3
2
作者
杨大可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
中德
(
国际
)
经济法
研究所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
出处
《法治社会》
2022年第3期117-126,共10页
基金
2021年上海市社科规划年度课题一般项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背景下国企内部监督机制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021BFX013)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守法是董事履职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亦被德国学界视为董事义务之基础。在确定董事对公司的机构义务时,德国学界通说认为应适用所谓的守法义务。大多数董事义务旨在督促董事促进源于公司目标的公司利益或借助资本保护规则为公司债权人提供切实保护,而守法义务作为董事义务的特殊形态专注于在内部关系中保障第三人利益,旨在保护公众对公司守法的期待利益。但从文义、历史、体系及目的解释层面均无法为守法义务的推导和论证提供有力支撑。在需要对机构成员施加行为规制的场合,德国法律规范均已设置个人外部义务,现行问责机制并无漏洞。援引董事的一般义务,特别是目标实现与损害预防义务,并运用更具说服力的法教义学方法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关键词
守法义务
内部与外部关系
推导与论证
目标实现与损害预防义务
Keywords
Law-abiding Obligations
Internal and External Relations
Derivation and Argumentation
Goal Realization and Damage Prevention Obligation
分类号
D751.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DD912.29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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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法学教育的德国经验:发展、革新与启示
被引量:
1
3
作者
杨大可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
中德
(
国际
)
经济法
研究所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20年第2期137-151,共15页
文摘
中国法学教育的积弊需要深刻改革方能根除。拥有先进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德国法学教育值得关注和理性借鉴。经过改革,目前德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能力"为主要目标,并将培养律师等法律职业纳入目标体系。德国法学教育以先理论后实践的"双阶式"教育框架为指引,始终贯彻由大学教育、实习训练和国家考试组成的"标准法律人"培养模式。德国法学教育重视基础部门法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的塑造,课程设置由讲授课、案例分析课和研讨课组成。两次国家考试全部为主观题并以案例分析为主,答题全过程有严格的格式、结构和论证要求。在其中的见习期要求学生在不同法律实务领域完成特定时长的工作训练,逐渐熟悉和掌握处理实务的方法和经验。在"博洛尼亚进程"的推动下,德国正在推行学制、学位制改革,法学专业的落实情况值得关注。
关键词
德国法学教育
法官能力
标准法律人
博洛尼亚进程
Keywords
Juristenausbildung in Deutschland
Befähigung zum Richter-amt
Einheitsjuristen
Bologna-Prozesses
分类号
D90-4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G642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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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
被引量:
27
4
作者
杨大可
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
中德
(
国际
)
经济法
研究所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88-98,共11页
基金
2014年度同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信息权制度构建研究"(项目号:0701219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无论在德国还是中国,实现"监事独立"都是一项浩大工程。通过与学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交流,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包括任职前和履职中)方面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出台,德国即将率先完成此项工程。反观我国,由于现行公司法规范仅从监事候选人的"履历污点"角度对其消极任职资格提出要求,而未对监事履职过程中独立性的保有和丧失给予必要关注,因此监事在履职过程中仍然受到"利益冲突"的困扰以及来自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不当干预,实现"监事独立"之路仍任重而道远。德国此次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确定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越发困难。是故,有必要对德国目前开放性的监事独立性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以期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之路指出可能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
《股份法》
《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监事独立性
利益冲突
Keywords
Stock Corporation Act
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supervisory independence
conflict of interest
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政治法律]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中国监事会真的可有可无吗?——以德国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的制度经验为镜鉴
杨大可
《财经法学》
CSSCI
2022
1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德国股份法规范中的董事守法义务
杨大可
《法治社会》
2022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法学教育的德国经验:发展、革新与启示
杨大可
《中德法学论坛》
202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之界定——以德国公司法规范为镜鉴
杨大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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