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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起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案件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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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孟伟
石兰
葛庆
陈楚君
杨敏
李卫华
刘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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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司法局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四川省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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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20年第12期68-7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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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非洲猪瘟在我国发生以来,为严防疫情发生和发展,各地对生猪调运从严管控。农业农村部第285号公告规定“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但当前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也给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新挑战。各地在处理此问题时,对案件定性研判不一,存在4种不同观点,即“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以及该行为没有违法”。本文结合一起不按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件,对上述观点一一剖析,笔者赞同将该行为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从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这一性质出发,对其必然具有的技术要件和许可要件深入分析,论述了期限和目的地是动物检疫许可的重要内容,且期限和目的地具有同等地位,检疫证明既是合格证,也是许可证。此外,对本案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及责任承担、选择性行为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思考,以期为官方兽医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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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猪
运输
未经检疫
监督执法
官方兽医
非洲猪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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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ve pig
transportation
non-quarantined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veterinarian
A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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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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