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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关注并正确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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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纯江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B12期22-22,24,共2页
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关键词 探望权 婚姻法 强制执行 离婚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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