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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的语义内涵及规范构造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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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春玉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67-172,共6页
法律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具有虚构性和决断性两大特征,可以避免立法上不必要的绕路和适用上论证的困难。在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拟制只能是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现代立法中通常采用"视为""以……论""... 法律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技术,具有虚构性和决断性两大特征,可以避免立法上不必要的绕路和适用上论证的困难。在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拟制只能是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现代立法中通常采用"视为""以……论""依照……定罪处罚"等具有扩张性的表述方式规定法律拟制,但仅仅通过形式判断,还不能揭示其规范内涵。为了区分法律拟制、其他拟制以及类型化的立法,应当从规范意义上理解法律拟制,并通过规范目的划定能够等同评价的构成要件的存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拟制 司法拟制 类型化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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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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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3期50-53,共4页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是比较健全的,自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推出第一批社会保险法案,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其社会保险在立法、实施、管理方面已形成了比较周全而完备的体系,具有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 对我国的启示 失业保险费 失业救济金 职业教育 失业者 劳动局 职业培训法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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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主体论
3
作者 佴澎 贾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4期81-84,94,共5页
辩护律师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严格的诉讼义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独立的诉讼职能;能够影响诉讼的结局和方向。因此,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只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关键词 辩护律师 权利 义务 地位 职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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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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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毓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4期44-48,共5页
在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因其可观的价值日渐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的对象,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新罪名。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权利人 商业秘密权 非法获取 允许他人使用 竞争优势 重大损失 经营信息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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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提出证据责任
5
作者 许能凤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3期34-37,共4页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责任问题,在证据学中不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具有极端重要实践意义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到诉讼各个阶段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使。
关键词 证据责任 证明责任 被告人 诉讼中 检察官 当事人 刑诉法 无罪推定原则 公诉人 说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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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道德与封建司法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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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3期110-114,共5页
我国自汉武帝采董仲舒之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起,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从两汉到明清,各封建王朝都一直把儒家伦理思想奉为处理德、刑关系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儒家道德与法律作为互为表里的结合,把德、刑并用,
关键词 儒家道德 封建司法 “八议” 地主阶级 诉讼制度 司法活动 董仲舒 诉讼原则 儒家伦理道德 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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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土地复垦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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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蓓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4期49-52,共4页
什么是土地?狭义的解释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份。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土地则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和滩涂)上下一定幅度内的三维空间中的自然物及人类活动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体。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包括... 什么是土地?狭义的解释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份。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土地则是指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包括陆地,内陆水域和滩涂)上下一定幅度内的三维空间中的自然物及人类活动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体。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包括土地本身和固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树木、农作物等。在市场经济社会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复垦 承包合同 土地管理部门 发包人 复垦标准 承包人 土地复垦规定 发包方 复垦土地 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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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取保侯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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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斌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3期82-84,91,共4页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强制措施。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这项法律制度,在推进民主政治法律化,准确打击犯罪和有效地改造罪犯等方面,都有其特殊的功能。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律 司法机关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 担保方式 被保证人 法定要求 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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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访处理纠纷的预设模式检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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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乾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38-157,共20页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 《信访条例》将行政信访定位为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的补充渠道,承袭这些机制处理纠纷的核心技术,预设了处理信访事项的"规范一决定"裁决模式。经检验,该模式预设与行政信访处理争议的制度效能不足具有明显相关性。实践中,行政信访处理的事项,多属"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和"抽象法律、政策目标落实"引发的争议。此两类事项通常缺乏具体的指引规则,该模式易被作为回绝信访诉求的制度庇护。即便进行裁量处理,裁决机制也因"利益分配、调整型"决策具有"多中心任务"特征而难以适用,对于要求充分实现法律或政策目标的诉求,裁决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信访 信访处理 权利救济 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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