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9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在合规管理中的履职困境与应对策略
1
作者 熊明明 《廉政文化研究》 2024年第1期85-96,共12页
企业合规管理具有多元功能面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合规管理文件的要求,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因此,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企业廉政风险合规管理、承担违规管理与问责职能具有必要性和可... 企业合规管理具有多元功能面向,有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合规管理文件的要求,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因此,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企业廉政风险合规管理、承担违规管理与问责职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国企治理的衔接上,如何将清廉国企建设与合规管理体系构建进行融合,成为新时代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履职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然而,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违规管理职能与纪检监察职能间的关系厘定以及如何弥合差异化的监察授权与违规管理间的需求鸿沟,成为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职的挑战。破解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授权的相关立法,规范企业合规管理中的违规调查措施、明确国企进行违规管理的处置与问责方式,有效衔接国企纪检监察机构既定的反腐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管理 国企纪检监察机构 廉政建设
下载PDF
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设
2
作者 熊明明 《廉政学研究》 2023年第2期174-191,290,291,共20页
纪检监察学作为学科交叉的产物,不是纪检学与监察学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着独立研究对象的法学门类一级学科。从知识谱系上说,狭义的纪检监察学是关于履行纪检监察专责的学问,研究内容以监督为主线,囊括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衔接、相... 纪检监察学作为学科交叉的产物,不是纪检学与监察学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着独立研究对象的法学门类一级学科。从知识谱系上说,狭义的纪检监察学是关于履行纪检监察专责的学问,研究内容以监督为主线,囊括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衔接、相关制度、运行机制等。贯彻纪检、监察融合的思维,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除了纪检监察的理论、制度、规范、行为以及承载它们的廉洁文化,还应包括纪检监察主体和纪检监察的内外部关系。纪检监察学科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多元面向,它一方面需要回应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践,另一方面需要致力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实现。但是,当前纪检监察的基本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互动性不强、纪检与监察融通性的研究不足等现状不同程度地阻碍纪检监察学的发展,在学科建设的探索上亦存在整体规划不足的问题,其中过分依赖传统法学学科、师资力量不足、课程开发滞后、课程设置缺乏体系化的倾向尤为明显。因此,基于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辩证关系,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建设需要将学科和专业作为有机整体进行“一体化”顶层设计: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强化学科建设指引、加大课程开发力度,在凸显纪检监察学科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严格的学科体系考评标准,以高起点和后发优势推动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在专业设置和教学上,要紧扣纪检监察人才培养需求,强化学科建设的实用价值,探索多元的“校-地”合作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 研究对象 一体化建设
下载PDF
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制度的规范化构造
3
作者 熊明明 《党内法规研究》 2024年第1期115-128,共14页
作为监察机关处置权的延伸,不移送起诉可被视为监察机关的一种独立处置类型。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初设了“情节较轻不移送”“不需要追究刑责不移送”两种情形。不移送起诉的制度设置契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所实现... 作为监察机关处置权的延伸,不移送起诉可被视为监察机关的一种独立处置类型。对此,《监察法实施条例》初设了“情节较轻不移送”“不需要追究刑责不移送”两种情形。不移送起诉的制度设置契合了监察机关在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所实现的非罪化处置后果有利于指引被调查人配合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调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但基于法治要求亦需要防范“以纪代刑”风险。从制度构造而言,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立法规定存在适用要件不清、出罪后替代处罚措施不明、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规范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权,在根本上需要防范不移送起诉权滥用风险,完善监察机关不移送起诉的监督制度。具体而言,应在立法上将不移送起诉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明确不移送起诉的实体和程序要件,配套制定不移送起诉后的非罪化处罚替代措施以及对原有处分的加重处罚规则,在此基础上设置不移送案件的内部提级监督程序,并构建“监察—司法”衔接中的权利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不移送起诉 非罪化处置 制度构造
下载PDF
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浅析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 被引量:1
4
作者 张艺川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3年第16期35-37,共3页
农民收益状况与国家发展路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进而需要重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尤其是经济法方面,应立足于利益以及利益机制两个方面,切实做好农民权益保护工作。
关键词 利益机制 农民权益 经济法
下载PDF
基于LSTM算法与股票历史数据的股票价格预测
5
作者 郭沛颖 《计算机科学与应用》 2023年第8期1603-1612,共10页
股票价格的准确预测一直是金融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传统的股票预测方法通常依赖于k线图、十字线等方法,然而仅依靠传统方法分析前一天的价格来预测股票走向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为了进一步提升股票价格预测的精度和可靠性,本文提出了一... 股票价格的准确预测一直是金融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传统的股票预测方法通常依赖于k线图、十字线等方法,然而仅依靠传统方法分析前一天的价格来预测股票走向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为了进一步提升股票价格预测的精度和可靠性,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长短时记忆神经网络(Long Short-Term Memory Networks, LSTM)的股票价格预测模型。通过LSTM算法处理时序数据的优势捕捉价格数据中的复杂模式和非线性关系,挖掘股票历史价格数据中隐藏的波动信息,为股票价格预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此外,为进一步获取最优的模型参数量,本文以平安银行2019年1月至12月的开盘价和收盘价数据为样本进行实验。实验结果表明,基于LSTM算法的股票价格预测准确率可达78.2%;历史股票价格序列数为5时,模型的预测精度最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安银行 股票预测 长短时记忆神经网络(LSTM) 神经网络
下载PDF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完善我国民商事调解机制的探索
6
作者 郭沛颖 《法学(汉斯)》 2023年第5期4297-7305,共9页
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新加坡正式签订并发布,该《公约》对现存的国际调解机制进行了填充,对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民商事调解业务在新时代的发展步伐。基于《公约》给我国带... 2019年,《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新加坡正式签订并发布,该《公约》对现存的国际调解机制进行了填充,对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民商事调解业务在新时代的发展步伐。基于《公约》给我国带来广泛而深远的积极影响,我国致力于《公约》的实施和推广。我国民商事调解存在基本法缺位、机构和人员专业性不足、调解模式主导性较强和和解协议执行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给我国很好地适用《公约》带来了挑战。我国可以尝试通过加强调解的相关立法、推动调解机构建设、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等方式来更好地同《公约》接轨,为中国能够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民商事调解 完善调解机制
下载PDF
构建监督执纪中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实现机制 被引量:5
7
作者 熊明明 朱建华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44-51,共8页
监督执纪坚持纪法情理的贯通融合,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必然选择。“纪法情理”在监督执纪中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不同位阶动态融合的范式表达。实践中机械化、碎片化、非体系化理解和适用... 监督执纪坚持纪法情理的贯通融合,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必然选择。“纪法情理”在监督执纪中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不同位阶动态融合的范式表达。实践中机械化、碎片化、非体系化理解和适用纪法规范,以及情理概念的模糊化和泛化运用,影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的实现。为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要树立积极的纪法情理融合观,以实现依纪依法评价与教育挽救目的的有机衔接。在解释规范时,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有效弥合法律精英与社会大众在理解和适用纪法规范上的分歧;在行为评价上,探索纪法处置和裁量时的充分说理机制,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增加情理内容的确定性、类型性和可预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执纪 纪法 情理 贯通融合
下载PDF
网络反腐案件的初查原则与措施
8
作者 毛兴勤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第5期8-13,共6页
网络反腐案件中的初查目标指向与普通的腐败案件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构建初查原则时,应充分考虑网络反腐案件线索的时效性、透明性等特点,将必要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控权原则、保密原则作为网络反腐案件初查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初查原则 初查措施
下载PDF
数个违纪行为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该如何量纪
9
作者 熊明明 《廉政瞭望》 2023年第6期40-41,共2页
案例:某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系无党内职务的中共党员,经审查调查发现:张某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违反政治纪律,组织迷信活动,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反组织纪律,连续多年隐瞒个人多套房产情况不报,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案例:某派出所副所长张某系无党内职务的中共党员,经审查调查发现:张某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违反政治纪律,组织迷信活动,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反组织纪律,连续多年隐瞒个人多套房产情况不报,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8.3万余元,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应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党内职务 党内严重警告 违反组织纪律 党内警告 经济纠纷 违纪行为 迷信活动 中共党员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