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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论之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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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粤兴 高正旭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49-54,共6页
源自英美刑法理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对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补足从而形成弹性化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利于实现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惩治。部分学者积极提倡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责任... 源自英美刑法理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对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补足从而形成弹性化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利于实现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惩治。部分学者积极提倡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存在预防效果存疑、与我国的“恤幼”的伦理传统背离、有损刑法谦抑性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法治风险。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其内在合理性,在治理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我们应坚持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面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论,我们尚应持谨慎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刑事责任年龄 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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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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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粤兴 高正旭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3期207-221,共15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具有个人法益属性和独立民事权利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权。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具有公共法益属性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权内涵的误读。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充分尊重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具有个人法益属性和独立民事权利地位的公民个人信息权。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具有公共法益属性的观点,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民个人信息权内涵的误读。刑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充分尊重民法等前置法律赋予公民在个人信息上的各项具体权能,以做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上民事措施与刑事措施的合理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权 法益属性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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