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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谈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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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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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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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年第10期152-15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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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中,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债权人即使占有着抵押物,也不得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这就给保护债权人权益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或抵押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能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债务人或抵押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债权人的期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不利后果却要全部由抵押权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因此,作者认为,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抵押物不是为了抵押就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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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权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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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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